浙卫发 [2014] 1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级医疗卫生、人口计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精神,组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启用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浙江省卫生厅”、&ldquwww.med126.como;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启用印章和停止使用印章式样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