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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系列厅〈有关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公告 杭财综〔2013〕1077号
来源:杭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4/3/7 字体:
市级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浙财综〔2013〕4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旧医疗收费票据的衔接

  本市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省实施意见》,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发文之日起停止领用,对已领用旧版票据允许延用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截至2013年12年31日止尚未使用的旧版票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上述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市级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日起可向杭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上报申印计划。

  根据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各级卫生及相关医疗机构须着手对现收费信息系统(票据开具系统)进行改版,并按《医疗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要求,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我市医疗收费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对医疗收费票据领用、核销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信息系统,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进行使用单联式(收据联)票据试点。

  二、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填写要求

www.med126.com/Article/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按照票面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在实际医疗过程中未发生项目不在医疗收费票据上打印,具体需打印的相关信息格式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实施意见》确定。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按照票面所列项目如实填写或打印。

  手工医疗收费票据可更换为机打医疗收费票据,杭州市区(萧山、余杭除外)参保人员凭机打医疗收费票据报销医疗费用(院前急救费除外)。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组织票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新版票据的使用培训,并通过宣传栏、网络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及时了解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制度,切实做好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浙财综〔2013〕42号).doc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卫生局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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