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医函〔2014〕8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40家医院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现场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根据专家现场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研究,同意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医科大学口腔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承德市中心医院、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开滦总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唐山协和医院、唐山市中医院、中国石油医学三基天然气管道局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沧州市人民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衡水市人民医院、衡水市第四人民医医学全.在线院、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邢台市第三医院、邢台市眼科医院等33家医院开展口腔种植技术。
以上医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设备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自本通知下发30日之内,要向医疗机构注册机关申请相应诊疗科目下医疗技术登记。同时,2年内,每年将该项技术诊疗病例数、适应症把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等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技术工作的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计生委将对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该项技术的能力进行定期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将注销其诊疗技术登记。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