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 渝卫生信箱[2012]1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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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市卫生局 |
来信内容: | 护理专业职称报考条件有关政策咨询 领导好:我是2012年9月到重庆这边的医院上班的,之前在湖北的医院上班,在那边的时候有护士执业资格证,过来有也转注册了的。在湖北的时候我已经取得了初级职称护师,且被聘,但属于评的那种护师,不是参加全国组织的护师考试而获得的那种。我到重庆这边的医院上班后,医院也承认我的初级职称,并在医院发给我的工作上注明“护师”。我想咨询两个问题:1、重庆的医院承认我的初级职称护师后,是像执业资格证转注册一样在我的初级职称证上注册,还是重新给我颁发重庆市的初级职称护师的相应证书?2、我若在重庆工作参加全国组织的中级职称主管护师考试,我也仔细查看了报考护理专业中级职称考试的资格条件,其中这句话“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中的“护师”指的必须是参加护师职称考试那种“护师”还是评的或考的都算?假定评的那种护师可以参加考试,那么曾经跨过湖北重庆两个省市的护师,这里的要求的满6年才可以报考,是两边累计计算还是只算重庆的?期待您的答案,非常感谢! |
办理单位: | 市卫生局 |
办理结果: | 已电话回复来信人,该同志2007年以中专文凭在湖北报考并通过护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护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之后未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此该同志现仍是护士职称,须参加士晋师考试取得护师职称,地方评定的“护师”职称当属无效。 |
发布时间: | 2012-12-25 10:1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