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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系列规范(试行)
来源:石家庄卫生局 更新:2014/3/12 字体:

石家庄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www.med126.com/rencai/毒单位管理,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石家庄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

  第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与可能污染源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四条  应根据本厂特点制定整体规划。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存放均应在室内进行,房屋结构坚固耐用、易于保持清洁。

第五条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包装间应大于50平方米。

第三章 生产区卫生要求

  第六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生产区各功能间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七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生产车间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生产车间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用浅色、无毒、耐磨、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防水层高度大于1.5米,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第八条  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要能双向开闭,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第九条  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二次更衣室(间)门应有自动关闭装置,设有脚踏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的洗手消毒设施。

第十条  餐饮具包装车间应设置空气消毒设施。车间空气宜采用室内悬吊式紫外线消毒,消毒时要求每立方米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灯管距离地面小于2.5米。工作台表面消毒时,灯管距离工作台表面为1.2米~1.5米,应使照射表面受到直接照射,且应达到足够的照射剂量。包装车间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面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每半年测定辐射强度一次,辐射强度大于等于70µW/cm²,并有记录。

第十一条  周转箱清洗消毒应设置专用清洗消毒池,其材质宜使用不锈钢,消毒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周转箱的数量应相适应。

第十二条 设置与餐饮具集中消毒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废弃物存储容器,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集中存储于密闭的垃圾箱内,并及时清理。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按生产工艺的先后顺序和产品特点对产品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程序应为餐饮具回收、去残渣、浸泡、清洗、筛检、高温消毒、感官检验、包装、产品检测、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清洗消毒流程应为单一流向,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并应防止在清洗消毒、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餐饮具应在专间内独立进行包装。独立包装中不得加入餐巾纸、手套等附带物。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采用热收缩膜机械封装,防止异物带入产品。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在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保质期限及备案证明号等内容。消毒后的餐饮具感官要求应达到光洁涩干、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异物;卫生要求符合GB14934的规定。

第五章 设备要求

第十五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具备适合餐饮具集中消毒清洗生产特点和工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有洗碗机或专用清洗设备、有餐饮具冲淋、消毒与烘干一体化的机械设备和筷子专用消毒设备、有餐饮具包装封口设备和打印设备、有密闭专用的运输车辆。

第六章  贮存、运输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消毒后餐饮具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仓储区应有专人负责出入库登记、建立餐饮具出入库台帐,并登记齐全。

第十七条  运输车辆应密闭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已消毒餐饮具前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第七章 卫生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清洗生产的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八章 人员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上岗。直接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清洗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包装或质量检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进车间前,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不允许佩戴饰物进入车间。包装车间宜带口罩、手套。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应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操作人药品数据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已消毒餐饮具。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场所。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

第九章   卫生检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检验工作。卫生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集中消毒餐饮具:是指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至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

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车间:餐饮具集中消毒过程中必备的生产用场所,包括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石家庄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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