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我局于2011年底制订了《宁波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甬卫发〔2011〕169号),经过2年的运行,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以及实际运行情况,我局决定对该《细则》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同时,对新增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进行制订,共计修订17项条款。经过前期系统内的意见征求、汇总、分析,最终形成《宁波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修订稿)。该修订稿的制订以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托,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
www.med126.com/wsj/进行裁量,仅对罚款做裁量规定,其他处罚种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www.med126.com/zhuyuan/,现将修订稿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包含了17项条款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后果、裁量幅度。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3月2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宁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宁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地址:宁波市永丰路237号,联系人:蒋相辉、庄宁君、乐婷婷,邮编:315010,传真:87368240,电子邮箱:1289739235@qq。com。
附件:《宁波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宁波市卫生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