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1号)
2013年,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医疗与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等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加强综合管理、作风建设和执法保障,防止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卫生许可、监督监测、抽查抽检、处罚强制等卫生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共受理完成卫生行政审批项目8.6万余件,监督检查各类监管对象14万多户次,监督抽检产品类样品2.8万余件、非产品类药品数据样品监测项目19.9万余个,立案查处卫生违法行为2665起,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为严厉打击卫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现将2013年度全省卫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安徽省卫生厅
2014年3月12日
2013年3月25日,省血管中心接到电话举报,反映南陵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健康征询对吴某、朱某、何某、李某4名供浆员进行采浆。3月28日,安徽省卫生厅联合芜湖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南陵县同路单采血浆站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4人体格检查、健康征询表核实,并对4人制作询问笔录等,发现该站存在违反健康状况征询操作规程采集供浆员血浆的行为。
经调查取证,芜湖市卫生局认定南陵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违反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南陵县同路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6月7日,宣城市卫生局在对宣城九洲医院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精麻药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未建立精麻药品储存专用账册等行为,卫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整改。7月24日,卫生执法人员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该院在精麻药品储存管理中未实行出库双人复核,且从事精麻药品处方核对工作的人员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经调查取证,宣城市卫生局认定宣城九洲医院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且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2013年9月,安徽省卫生厅组织开展对宿州市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蚌埠市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存在疑似冒用其他企业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行为。9月11日,卫生执法人员溯源到蚌埠市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产品属实,并将3吨该产品销售给宿州市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制作涉水产品原材料,收取货款人民币16200元,该公司无法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经调查取证,蚌埠市卫生局认定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001*7强酸性苯乙烯系阳离子交换树脂产品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蚌埠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共罚款30000元。该公司已履行处罚决定。
怀远县当事人李某、周某、杨某、陈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处罚2次后,再次非法行医被卫生执法人员发现,怀远县卫生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要求,将李某、周某、杨某、陈某案及时移送怀远县公安局查处,并由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怀远县人民法院相继分别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周某、杨某、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开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李某、杨某、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李某、周某、杨某、陈某均未上诉,罚金均已缴纳,上缴国库。
2013年4月11日,马鞍山市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在对和县新华妇科医院进行检查时,在手术室发现电动人工流产吸引器1台,在妇科诊室发现无痛人流门诊病历5本,该医院未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妇科诊室医生陈某未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经调查取证,马鞍山市卫生局认定该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并收取了人民币5630.3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马鞍山市卫生局给予该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30.37元、罚款23521.48元的行政处罚。该院已履行处罚决定。
2013年1月15日,蚌埠市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蚌埠市老年康复医院开展人工授精的医疗活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在该单位生殖健康与不孕症实验室的冰箱内发现保存的精斑3份。
经调查,蚌埠市卫生局发现该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术3例,向患者收取费用1905元整,同时发现该院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埠市卫生局给予该院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已履行处罚决定。
2013年6月24日,寿县计划生育“两非”案件查处组办公室向寿县卫生局移交“王某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案”。案件反映:2012年11月份,寿县迎河镇中心卫生院医师高某使用B超为孕妇王某做了胎儿性别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了王某,王某当场付给高某600元鉴定费。寿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高某作出1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7月1日,寿县卫生局安排卫生执法人员到该中心卫生院进行了调查核实。
www.med126.com/shouyi/经调查取证,寿县卫生局认定高某违反了《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非”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两非”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对高某作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给予其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处罚决定和行政处分均已履行。
2013年6月14日,合肥市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陈某、李某的“美丽形象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陈某、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2013年5月21日至6月13日为多名顾客实施祛斑、脱毛等医疗美容服务,共计收费20400元;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2013年5月10日至6月13日为多名顾客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共计收费10000元;陈某、李某均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经调查取证,合肥市卫生局认定陈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400元及美容仪器1台,并罚款7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3年3月6日,泾县卫生局在对该县如海贸易有限公司太平湖分公司进行消毒产品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楼洗化用品柜台正在降价促销已过期失效某品牌84消毒液,卫生执法人员现场封存了全部过期的同批次产品,同时该产品提供的索证资料不齐全,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经调查取证,泾县卫生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该同批次产品。该公司已履行处罚决定。
2013年3月5日,铜陵市卫生局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铜陵市智多星网络会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网吧经营活动,3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铜陵市卫生局认定铜陵市智多星网络会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会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铜陵市智多星网络会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铜陵市卫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已于2013年9月由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