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政〔2014〕8号
各市卫生局、综治办、市委宣传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国务院11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要求,做好我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综治办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4年3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维护医疗秩序
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全面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建设平安山西、健康山西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严厉惩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1.依法严惩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对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有效维护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审判。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者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各级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对不听劝导、不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指导检查及周边的巡逻防控,坚决防范和打击“医闹”等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秩序维护和乱摆摊点的整治,重点打击、依法查处 “医托”、“号贩子”,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要深入摸排线索、深挖幕后组织操纵者,坚决铲除医院及周边涉黑涉恶团伙,坚决打击影响医院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
(二)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1.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防范制度,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认真做好案件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的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对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医疗机构人防、物防、技防“三防”系统建设,确保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安全监控中心应当建设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3.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守护。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巡查守护,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等关键部门要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先期处置。医疗机构要加强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保卫人员和保安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巡查守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与公安机关对接。要结合本地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和公安机关警力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实际需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积极做好维护医院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急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
(三)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各地应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加大对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的力度,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负担。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加大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探索建立分级诊疗模式,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逐步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的问题,减轻医院的就医压力,坚决杜绝推诿病人现象的发生。
2.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效果;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科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风险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引导患者合法维权;创新医患沟通模式,在部分三级医院试点开展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工作(即在见证人的组织下,手术医生、麻醉医生、工作人员以及患者家属共同在场,由医生将患者基本情况、手术方案、替代方案、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解决措施等情况向患者家属进行详细陈述),保证患者了解病情及手术情况,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
3.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契机,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建设,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制度落到实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惠民措施,开展优质服务,加强行风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关心医务人员,改善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积极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1.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衔接机制,及时引导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聘请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建立一支能够满足需求、高水平、相对稳定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2.保障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正常运行。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探索“以案定补”等经费保障机制,努力落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做到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确保调解工作正常运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指导、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协调律师、公证、法援等职能部门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健全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2014年,力争实现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引导其他医疗机构积极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医疗意外保险业务,提高风险分担的覆盖面。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工作。在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为投保对象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倡导保险公司提早介入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五)开展涉医矛盾隐患大排查。
1.开展医患矛盾与医疗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的通知》(中综办〔2013〕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要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以“六大领域”为重点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医患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针对排查出的医疗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引导到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有暴力倾向的案例,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防止矛盾激化。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2.严格控制重点人员。一是对不能及时化解的,要部署落实相关人员的管控措施。同时,对医疗机构周边其他各类重点人员,特别是对社会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报复社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区、家庭要落实稳控措施。二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各地要重点发现肇事肇祸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对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滋事、扰乱秩序的,属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3月底前)。各地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实施细则,建立各类涉稳基础台账,部署具体工作。省直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计划,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9月)。
1.梳理摸排,确定工作目标。认真梳理摸排职业“医闹”等线索信息,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固定证据,组织开展破案打击;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医疗纠纷预防化解以及医疗责任险等方面的检查,认真查找不足,明确工作要求。
2.打建并举,维护医疗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突出治安问题和周边治安秩序,组织深度打击整治,严厉打击暴力伤医、伤患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办一批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同时,进一步固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医院安全防范、医患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www.med126.com机制。
3.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各地要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0月-11月)。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于2014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总结评估,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省综治办、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领导。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事关平安中国建设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各地要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坚决稳妥处置涉医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及医疗纠纷。对于因工作不到位引起的重大伤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专项行动情况作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纳入全省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范畴。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导致连续发生恶性伤医案件的单位,综治部门将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综治部门要发挥协调推动作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着重抓好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检察院、法院对重大伤医案件及涉医案(事)件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保监部门积极配合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及时给予救助;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地要广泛运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专项行动成果,发现和宣传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做好医学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牵头部门要认真收集汇总本地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先进典型及经验、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相应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