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基层发〔2014〕7 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县 (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执业药师将《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根据《办法》 规定,进一步会计资格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 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纪处罚力度。切实落实好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抵押金制度”和“协议医师制度”。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对照《办法》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于 2014 年 6 月底前完成对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审核、认定工作,并实行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制度。对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坚决予以清理、清退。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医疗机构传达、转发该文件, 对符合申报省级新农合定点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办法》要求,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联系人:何晶、张斌
联系电话:0431—88904670
20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