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卫办发〔2013〕154号
吉林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3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第239号令《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据此,省卫生厅印发了《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批)》(吉卫法规发〔2013〕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2012年3月吉林市卫生局出台的《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卫办发〔2013〕102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裁量标准废止。
二、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在案件调查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三、市卫生局将对本通知执行情况开展专题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本通知自9月9日起执行。
吉林市卫生局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