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医师协函〔2013〕1号
吉林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为加强吉林市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建立对医师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准入,科学监管,通过建立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全面评价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客观公正记录医师的执业状况,从而进一步规范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升医师素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
(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
(四)《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46号);
(五)《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六)《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七)《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2013〕389号)。
三、考核对象
第一周期考核对象包括:2013年6月30日前,经注册在医疗、预防及保健机构执业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满2年,在此期间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并进行注册的)。
四、组织机构
(一)吉林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王晓娟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魏 矛 市卫生局医政处长
王 敏 市医学会秘书长
成 员:由市卫生局相关处室处长、各县(市)区卫生局主管局长、中省市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吉林市医学会(市医师协会)。
办公室主任:郑桂茹 市医学会副秘书长
副主任:王晓光 市医学会继教办主任
王树林 市卫生局医政处主任科员
成 员:陈笑薇 市医学会继教办副主任
张 超 市医学会信息办科员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定我市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自行组织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负责处理医师定期考核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考核机构
1.自行组织考核机构的基本标准: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2.自行组织考核机构确认:符合上述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申请予以核准,并报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后,自行组织考核。
五、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
(一)简易程序考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
1.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详见附件6)。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详见附件2、附件7)。
3.《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考核周期内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者,及参加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者,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进行简易程序的考核。
4.医师离退休后被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简易程序的确定:由申请简易程序的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5),经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同意,报考核机构审核,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复核通过后,可执行简易程序。未通过审核、复核的医师须执行一般程序考核。
(二)一般程序考核
除执行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外,其余医师均执行一般程序考核(附件4)。
凡每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六、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工作成绩评定:参照评定标准(附件3),结合单位年终(度)考核进行。考核周期内年终(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不称职)的,即评定为工作成绩不合格。
工作成绩测评,根据《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标准》(附件3),满分40分,24分为合格。
(二)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办发[2007]296号《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及《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考核周期内扣分超过标准,即评定为职业道德不合格(附件2)。
职业道德评定,根据《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标准》(附件2),满分20分,12分为合格。
(三)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现中华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题库分为22个科目)进行测评。考试内容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从“国家医师定期考核题库”中抽取。
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相关专业及人文医学;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仅进行人文医学的业务水平测评。条件允许下,业务水平测评要采取人机对话的形式进行。
业务水平测评的合格标准,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均首先要进行职业道德及工作业绩的评定。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统一的业务水平测评。三项测评,为单科否定,即有一项测评不合格,即视为此次医师定期考核周期成绩
www.med126.com不合格。
七、工作安排
(一)考核机构的申报及核准
申报自行组织考核机构的方式:具备自行组织考核机构条件的单位,于2013年11月20日前,向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提出申请。
自行组织考核机构的核准: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予以核准、确认自行组织考核机构,并上报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
(二)医师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
2013年11月30日前,各考核单位完成本机构尚未信息录入的医师和已经录入但执业机构变更医师的信息内容补录工作。不具备自行组织考核资格机构的医师,相关信息补录工作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
(三)第一周期考核医师申报及审核
各自行组织考核的单位,于2013年12月www.med126.com21日前,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20、21条规定,完成第一周期参加考核医师及参加考核程序的申报工作。不具备自行组织考核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一周期考核医师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统一报送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审核。
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于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第一周期考核医师的审核及参加考核程序的确认,并予以公布参加简易程序人员名单(其余人员均参加一般程序考核)。
(四)考核工作
1.工作业绩及职业道德考核
2014年4月10日前,经审核批准的自行组织考核机构,按照《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标准(试行)》(附件2、3),完成本机构被考核医师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不符合自行组织考核机构条件的,或未提出自行考核申请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被考核医师,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直接组织考核,或统一指定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考核。
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并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按照考核结果如实填写《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上报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进行复核,统一公布不合格人员名单。
2.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统一参加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从“国家医师定期考核题库”中抽取的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者由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下发《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考核机构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的考核“合格”防伪标贴。
(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强制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及晋职;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被考核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经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查明事实后,视为此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采取一般考核程序进行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四)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机构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完成此次考核。
(五)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机构。
九、有关工作要求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是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及提升执业能力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组织,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等相关内容,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附件6)和不良行为记录(附件7)。
(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组织开展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二是按照相关要求,指导被考核医师进行申报,做好统计和分类工作;三是加强相互的协调与配合,按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统一时间安排,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四)各自行组织考核的机构,要成立由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五)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六)医师定期考核是一项严肃的法定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考核规程。对于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违反纪律、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取缔其工作人员资格,所在单位取消自行组织考核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附件:
吉林市医师协会
2013年11月8日
吉林市医师协会 2013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