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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有关切实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公告
来源:宝鸡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4/4/29 字体:

n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4]77号)精神,自2014年4月1日起我省医疗广告发布前审查、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工作下放至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切实做好医疗广告审查、核发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实行市、县(区)两级审核,市级审查、出证原则。

2、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内容审查、证明核发和收回撤销等工作;负责市直市管医院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受理、监督管理工作。

3、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受理、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办理程序

参见《宝鸡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办须知》(附件)。

三、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执业兽医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市卫生局将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照非法行医处罚。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医疗广告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监测制度,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与工商、新闻、网络、药监等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联动和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力度;要经常开展医疗广告监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守法意识,促使其严格依法执业,不参与虚假违www.med126.com法医疗广告传播、宣传等活动,自觉抵制和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附件:《宝鸡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办须知》

 

宝鸡市卫生局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宝鸡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办须知

一、申办依据

1、国务院第194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卫生部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4、陕西省人民政府第38号令《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6、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4]77号)。

二、办证范围

凡在宝鸡市区域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广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外省市医疗机构在宝鸡市境内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宝鸡市卫生局进行备案。

三、申办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广播文稿和音像光盘。

4、根据需要提供有关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先经所在县(区)卫生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卫生局审查、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局)。

2、医疗机构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须于每周四向市卫生局提交申办材料(特殊情况可提前预约)。

3、市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医疗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或专题论证。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将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有效期内广告内容和发布媒体类别发生改变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五、处罚规定

1、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市卫生局将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照非法行医处罚。

六、联系方式

电话:0917-3260248 邮编:721004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一号楼622室宝鸡市卫生局医政科

邮箱:bjswsjyzk@163。com

 

附件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附件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附件1,2点击此处下载)

附件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点击此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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