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卫生局 汉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县及www.med126.com/job/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汉财办社【2014】22号
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医改办,汉中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发局:
现将省财政厅、卫生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社〔2013〕2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财政保障政策,加强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工作,规范财务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以保障我市各项医改工作稳步推进。
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卫生局
汉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
陕财办社〔2013〕263号
各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
医改以来,随着各级财政投入政策的不断完善、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各项医改工作顺利开展,但一些市县仍然存在财政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绩效考核工作未开展等问题,影响到医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财政对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级政府举办的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的保障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8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财政保障政策
(一)不断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财政保障政策。
县级政府是县级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履行出资责任。各县级政府要根据省上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保障政策,并不断完善,支持医院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医院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和日常运行费用的具体保障比例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院收支情况确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紧急救治、救灾、支援基层等公共服务经费应给予全额保障。加强县级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继续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给予足额补助。在资金管理上,市、县级财政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医院历史性债务由县政府统一打包剥离,逐年偿还。
(二)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补偿政策。
各县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运行和发展负主要责任。实行药品“三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各县级政府要根据省上文件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其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卫生保障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其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级政府根据“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给予综合补助。每年年初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往年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开展医疗技术服务次数,以及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服务人口数量等因素,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在内的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后,当年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根据奖勤罚懒的原则通过绩效考核下达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逐年加大对县级财政的补助力度,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市级财政也要不断完善市级资金补偿办法,并落实相关配套和应承担资金,同时指导县级财政做好政策制定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县级财政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落实村医补助政策。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省有关要求、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审定设置村卫生室,制定乡村医生聘用的具体办法,印发乡村医生配置名单,并将配置名单在乡镇卫生院进行公示。
乡村医生收入主要由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服务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构成。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省财政承担50%。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安排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财政部门安排不低于40%的补助经费。财政补助资金均通过绩效考核发放。乡村医生协助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完成的数量与质量核定补助标准。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管理,保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各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足额将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财政补助资金编入年度预算,保障各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拨付到位,并接受人大等机构监督。将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补偿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等重点专项资金,纳入有关财政专户,分别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资金周转。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实施。
(二)加强绩效考核与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药品“三统一”等工作进行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办法要符合国家政策精神和要求,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工作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严禁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量挂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县级财政等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人账户。乡村医生的考核及财政补助情况,要在乡镇卫生院进行公示。
(三)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务规范。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财务会计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及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人员从业资格的检查力度。财务能力不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自身培养、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县级财务集中核算等办法,保证基层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范。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核算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入支出,加强对财政补助结余资金的管理,同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四)加强第三方审计工作,确保账务真实性。
县级财政部门和www.med126.com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委托市级以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第三方审计确认,保证财务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
三、组织实施
(一)按时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4年3月底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制定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拨付使用流程,并对财政资金落实、使用情况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状况进行一次检查,以后年度要形成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重点专项资金使用、考核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督促各县及时出台实施方案,并加强对县级资金落实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加强医改政策的学习、研讨和培训。
各县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医改理论学习,扎实吃透政策精神,开展研讨活动,促进各部门对财政投入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充分利用好中省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加强对各类卫生人员医改政策培训工作。
(三)奖惩措施。
省上定期对各市区资金落实、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资金的,在扣减相应资金的同时,要通过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