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府发〔2013〕1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
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推进城乡卫生事业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目标,以建设城乡公共卫生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医学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合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惠民为先、服务至上的原则,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努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内涵,激发医务工作者的主动性、创造性,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突出问题。
(三)总体目标。完善州、县(市、区)、乡镇(社区)、村四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公平优质的医疗服务目标。力争到2020年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医技人员数、人均期望寿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婴幼儿死亡率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
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技术队伍,积极探索试行乡(镇)、村卫生基层单位和县(市)相同系列同等结构比例,促进高职称、高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卫生人力资源配置以
执业医师和
执业护士为重点,以公开选拔培养和配齐配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关键,以居民对卫生服务需求量、需要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并充分考虑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畅通绿色通道,预留一定编制用于引进急需紧缺卫生专业人才。以五年期限,每年按不低于20%-25%的要求落实缺编人员,对具有执业助理以上资格的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可简化考试程序进入乡(镇)卫生院正式编制。对医学学科门类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二年以上,经乡(镇)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进入乡(镇)卫生院正式编制,但在基层乡(镇)卫生院工作五年内不得调出。开展“特岗医生计划”,力争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有2名以上特岗医生。严格落实城市医院、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晋升中
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严格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的“准入制度”,防止和杜绝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从事相关卫生技术工作。到2015年,每千人口拥有注册执业医师或注册执业助理医师1.88人,每千人口拥有注册执业护士2.07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包括妇幼保健人员)达到每万人口拥有8.5人。原则上每千人配置1名乡村医生,人员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数;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从2013年起,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取得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加强人才队伍培训,充分利用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资源,以三年为期限,每年为基层医疗机构培训100名全科医生。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聘期考核办法。
三、强化监管,全面推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管理。
1.加强资金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纪使用资金的行为发生。
2.规范财务管理。有条件的县(市)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进行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收费价格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费透明度,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二)全面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黔南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达到四个100%的目标,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规范采购、配送、使用等机制,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方便可及,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1.采购。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全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药品全部进入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各类医疗机构采购药物应统一通过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2.配备和使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执行零差率销售。三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7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75%,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各类医疗机构逐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探索在非政府办医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办法。
3.补偿。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建立完善补偿机制。地方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国家、省出台补偿标准方案后县(市)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三)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要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环节逐步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确保基本药物用药安全。
四、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布局合理、职责明确、功能互补、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积极开展全州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发展规划,进一步科学合理分布区域内医疗资源,加强农村四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建设,重点健全和完善州、县(市、区)、
医学三基乡(镇)、村四级卫生服务网,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严格控制国家办医疗机构规划规模,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医疗机构扩大规模需报请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异地规划新建黔南州人民医院,即规划建设黔南医专附属医院和黔南州妇女儿童医院。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妇女儿童医院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大力推进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医院等专科医院建设。到2015年,力争全州每个县(市)有一所综合二级甲等人民医院和规划建设一所县级中医院;力争规划新建都匀经济开发区急救中心、疾控中心,改扩建一批县(市)急救中心、疾控中心,进一步完善州、县、乡四级疾病预防控制和急救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二)加快中心乡(镇)医院建设,坚持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一次到位原则,每个乡(镇)建设一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三)按每3~5万城市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0.5万-1万服务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等服务。力争全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90%以上,在每个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一所卫生服务机构。
(四)改扩建州、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改善基层妇幼保健设施,将保健站改编为保健院,走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道路,进一步提升州、县(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同时,在州府所在地设一所中心血站,负责本区域的采供血任务,并可根据采供血需要和地理因素,按规定设置若干中心血库,提高血液保障水平和检测能力,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五、支持民营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积极促进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医疗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引导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办医格局,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留足空间,原则上总人口在三十万以下的县(市),设置一家二级民营综合医院;总人口在三十万以上的县(市),设置两家二级民营综合医院;鼓励支持在都匀市设置二级、三级各一家民营综合医院。使各种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以竞争促
高级职称考试网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需求。
六、落实经费保障,提高公共卫生人员和医务人员福利待遇
(一)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在核编定岗基础上,从2012年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内人员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县级财政全额核拨。
(二)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对业务收支结余部分作为政府投入全额返还医疗卫生单位,按照5:4:1的比例,分别用于事业发展、职工劳务报酬及福利、风险基金。福利待遇发放办法在各县(市、区)人社、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足额预算安排。
(三)执行卫生防疫津贴。对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自行承担。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1.政府政策性补助。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根据《黔南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黔南医改纪要〔2012〕1号),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从2012年起达到人均每月417元。提高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和服务年限长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2.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左右。村卫生室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群众提供服务,村卫生室补助相应核减。
3.一般诊疗费补偿。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并及时结算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