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3〕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财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4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联合印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www.med126.com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相关有效证件及有效证明文件的认定问题
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是特殊年代对工作在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特定称谓。关于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相关有效证明的认定问题,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认定。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认定。
(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书的,以该证书为准。
(二)证书遗失的,以发放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卫生行政部门当时未发放证书,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已登记在册的,以当时登记名册为准。
(四)既无证书又未登记名册,但确实担任过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需同时具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名以上当地当时的村干部(若当时的村干部已去世,可由2名以上当时的生产队长或组长)的证明、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三个证明一致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认定。
二、关于早期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期从事其他工作或离岗的人员补助年限计算问题
(一)早期在农村从事接生员工作,《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后(1998年10月1日后),按条例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要求获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继续承担农村家庭接生工作的,补助年限应累计一并计算。
早期在农村从事接生员工作,未获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之日止。
家庭接生员转为村妇幼保健员后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补助年限。
(二)早期在农村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按条例要求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继续承担乡村医生工作的,补助年限应累计一并计算。
早期在农村从事赤脚医生工作,未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止。
(三)早期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中途离岗的,补助年限计算至实际离岗之日。
(四)早期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离岗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且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得享受补助。
三、关于因户籍变更的申请和补助发放问题
(一)在当地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且不再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的,在原工作所在地申请,补助费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发放。
(二)在当地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仍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含转为乡村医生,不含村妇幼保健员)的,两地或多地工作年限可合并累计,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从业时间最长的所在地负责办理,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地分别出具。
(三)在当地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外或境外,自户籍迁出之日起停止计算工作年限,若离岗时间早于户籍迁出时间的,按实际离岗时间计算年限,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办理。
四、关于年龄未达到申请条件人员生活保障问题
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无论是离岗或在岗的,均不属于本次生活困难补助享受范围。对于此类人员我省将根据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生活保障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仍从事农村家庭接生、乡村医生工作,现选择离岗的,可享受该补助,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止,但要停止执业,同时收回《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村卫生站执业许可证》。选择继续执业的,不得享受该补助。
(二)对于符合补助条件已离岗的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在申报期间死亡的,按照一年期的补助金额一次性予以补助。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