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学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47号)精神,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37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14年起,在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开展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卫生人才。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中医药局
2014年3月26日
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意见精神,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强化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农村卫生人才学历结构,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适宜卫生人才,全面提高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4年秋季入学起,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计划,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素质医学人才。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分为3年制专科和5年制本科两种,主要面向乡镇、村级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招录和培养方式
(一)招生对象。志愿从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成绩分别达到省招委会划定的本、专科定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填报定点院校定向培养志愿的广东藉考生。定向培养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城市考生和个别没有培养需求的县(市、区)考生,愿意到其他县(市、区)就业的,也可以选择填报,但必须服从定向地所属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二)定点院校和专业。汕头大学、广东医学院、广州中医药大学、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嘉应学院、韶关学院。其中,汕头大学、广东医学院招收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医学生,广州中医药大学招收中医学专业(含本、专科)医学生;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嘉应学院、韶关学院招收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医学生。
(三)招生程序。订单定向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对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录取。全省每年根据各县(市、区)定向培养实际需求,安排当年度招生计划,并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定点院校招生计划。学生自愿在高考志愿表的相应栏目填报志愿,录取时由省招生办公室在院校所在批次录取结束后投档,由定点院校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择优录取。定点单位所在县(市、区)生源、农村生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录取程序。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7月底根据省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试信息,将定向培养考生录取信息整理并反馈各市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由各市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考生录取信息反馈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接到考生录取信息后,应通过电话或发送短信等方式尽快通知考生或其家长,并在8月底前会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考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未满18周岁的考生须与家长一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考生凭定点院校录取通知书和“定向就业协议书”(见附件1)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定点院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考生被录取后不能退档,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考生如改变定向意向未按时报到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五)就业方式。定向医学生在定点院校完成学业,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后,由省教育厅按“定向就业协议书”派遣到由与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安排药品数据工作,确保有编有岗。不服从派遣者,省教育厅不予改派。
四、定向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定点院校正式录取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各自学校目前学费标准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免费医学生经过5年或3年的学习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因伤病、家庭重大变故等导致中途退学的免费医学生除外。
(二)定向医学生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定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三)毕业后应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到,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
(四)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完成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定向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承诺服务期限内,省内限制从事医疗行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定向生的诚信档案。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农村基层卫生人力需求调查,并于每年8月底前向所属市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下一年度培养需求计划(见附件2),各市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省卫生计生委和教育厅负责与定点院校签署免费医学生培养协议。定点院校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得进行选择性招生,也不得将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定向就业协议书》向定向培养毕业生发放就业报到证。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毕业生的毕业时间,提前控制编制使用,确保所招收的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的编制和工作岗位。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应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结合“定向就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与定向培养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利用职权为定向毕业生变更定向执业地点或改变定向服务单位,对徇私舞弊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1.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2.农村卫生人才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需求计划表(式样)
3.2014年订www.med126.com/job/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年度招生计划
4.2014年度有关高等医学院校订单定向培养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