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继医教〔2014〕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卫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二、审核工作要求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公需科目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指南执行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专业科目由我省确定,实行全行业管理,学习达标情况通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进行确认。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每年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二)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计生局(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委直属各单位及部分委管医疗机构(见附件2)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达标按《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执行。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达标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天(累计72学时)或按《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每人每年达到20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获得,且需包括当年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求的医德医风或重大传染病专项培训学分。参加学习取得的所有学分未经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均不算作有效学分,不计入个人总分。
(四)工作流程。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通过“科教管理平台(政府版)”完成年度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学分数据可通过“科教管理平台(政府版)”直接提交导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手工录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专业科目学分数据一律无效。学分年度审核操作流程见附件1,技术支持由省医学情报研究所和华医医学教育中心负责。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和其他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专业科目学习均采用IC卡实时登记,所获得的学分数据由项目主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纸质学分证书不予认可;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学分数据由施教机构定期报省继续医学教国家医学考试网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直接录入“卫生科教管理平台”;参加外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需先经单位批准,且必须于学习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继教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证明和学分证书,经核准后录入“卫生科教管理平台”,逾期录入不予认可。
(五)审核时间。
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年度审核工作的时间安排,组织所辖各单位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原则上当年年度审核工作须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审核工作尚未完成的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其他事项
各地市要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年度审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认的衔接程序及学分数据对接的具体要求,要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学分审核,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涂正杰,联系电话:020-83848500。
附件:1.“科教管理平台”学分年度审核操作流程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年度审核机构名单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