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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湛江市卫生系列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来源:湛江市卫生局 更新:2014/5/6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卫生局  湛江市监察局
 

   2013年9月3日


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www.med126.com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医药购销活动的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六)被列入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
第四条  黑名单一经公布,即在全市生效。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市卫生局在药品或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中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两年内不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我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两年内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外公布黑名单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第六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的监督管理工作。凡是列入黑名单的,应当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市卫生局在黑名单公布前,应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局提出重新核实要求。市卫生局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  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市卫生局应当通过湛江市卫生信息网每季度公布一次,湛江市卫生信息网是全市公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的指定媒体,必要时可以在其他媒体公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公布时间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第九条   本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医药采购活动或者组织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时,应当及时核对市卫生局公布的黑名单信息。本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签署药械等采购(招标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及一旦被列入商业贿赂黑名单后购销合同将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按卫生部规定,总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卫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www.med126.com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一经查实,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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