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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系列厅通知
来源:湖南卫生厅 更新:2014/5/6 字体:

2013年 4号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卫生厅决定举行《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省卫生厅起草的《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12月12日上午9:00。

地点:湖南省卫生厅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10至15人,其中:

1. 本省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关注本办法的公民5至10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本省(市州、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法律工作者3至5人。

3. 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省卫生厅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听证报名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可以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报名信函寄至湖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采用电子邮件报名的请登录湖南省卫生厅网站(网址:www.hunanwst。gov。cn.),下载并填写听证会报名表,将电子邮件发送至hnswstzfc@163。com。采用信函、传真报名的也可下载使用此报名表。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17:00。

 五、其他事宜

省卫生厅将于2013年12月5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在湖南省卫生厅网站上进行公布或电话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交有关听证材料。参会人员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省卫生厅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 尹华清,妇社处 方俊群,联系电话:0731-84822027、84822103;传真:0731-84822294;邮件地址:长沙市湘雅路30号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802房间;邮编:410008。

附件:1. 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2.《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

3. 《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名表

湖南省卫生厅

2013年11月22日 

附件1

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生缺陷,是指胚胎发育紊乱引起的形态、结构、功能、代谢、精神、行为等方面的异常,主要包括神经管畸形(无脑儿、脑膨出、脊柱裂)、先天性心脏病、肢体短缩、腹裂、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重型地中海贫血等致死致残性缺陷。

第三条 出生缺陷防治重在预防,重点推广一、二、三级预防措施,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的发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出生缺陷防治机制。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技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建立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加强三级出生缺陷技术服务网络的建设,制定出生缺陷防治技术规范、标准与规章,引进、推广出生缺陷防治适宜技术与项目,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应用研究,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育龄妇女的宣传教育,在生育证发放、育龄妇女摸底、孕情掌握等环节发放预防出生缺陷科普宣传资料,利用各级人口学校开展适龄人群优生优育知识培训。

第八条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设立固定的优生优育专题栏目,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公众防范出生缺陷发生的意识。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优生优育、预防出生缺陷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婚前健康检查。

第十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孕期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工作,逐步将参保对象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住院分娩、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孕产妇用药和涉及出生缺陷防治的药品、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改水、改厕、改灶等措施优化村民生活环境,管理好农药、化肥,做到安全存放、安全使用,教育村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减轻或杜绝自然疫源性疾病的传播。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大气、土壤、水源的保护,治理污染,协助完成与健康有关的环境资源状况监测。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组织负责缺陷儿的早期康复训练,帮助恢复基本功能,减轻残疾程度。

第十五条 育龄人口应当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措施。适龄男女青年应当主动接受婚前咨询指导与健康检查。已婚待孕妇女,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前检查、孕前咨询与指导培训。孕妇应当定期到依法准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健康监测。出生的新生儿应当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生育可矫治的残疾儿的父母应当主动为其接受早期医学康复治疗。

第三章 技术防治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利用现有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建立以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核心,其它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的出生缺陷技术防治网络。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服务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准入的培训、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婚前卫生咨询、指导与医学检查、孕前咨询、指导与检查、孕前及孕早期叶酸增补、食盐加碘、孕期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必要的医学防治、新生儿疾病筛查、高危对象追踪服务、健康监测、出生缺陷儿早期治疗与康复。

第十九条 普及婚前保健,推行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婚育咨询,禁止近亲结婚生育,减少高龄妊娠生育与遗传性疾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地中海贫血血液表型筛查网络,对致病基因携带者夫妇实施产前诊断,有效阻止重型地中海贫血患儿出生。

第二十条  全民食用合格碘盐,对缺碘地区新婚夫妇、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实行碘营养监测与科学补碘。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将孕产妇营养指导纳入孕产期保健。开展孕前叶酸增补推广工作,防止和减少神经管畸形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加强女职工和农村妇女孕期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作业。

第二十三条 开展孕妇和儿童防治工作,推广并逐步普及孕妇女儿童血铅检测和驱铅治疗。

第二十四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产前筛查与诊断网络,逐步普及产前筛查,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实行产执业药师前诊断,逐步应用新技术提高遗传病患儿的检出率,对致死致残性出生缺陷儿及时给予医学指导意见并进行医学防治。

第二十五条 建立省、市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逐步提高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等疾病的筛查率,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和随访工作。建立和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网络,逐步扩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病种。

第二十六条  加强并规范高危儿的早期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对已发现的患有缺陷或残疾的新生儿、婴幼儿,建立随访、康复和训练管理体系与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建立高素质的出生缺陷防治专业技术队伍,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关键技术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健全和完善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加强以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积极探索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准确掌握我省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的主要病因和消长情况。

第二十九条 针对影响出生缺陷与遗传方面的危险因素,加强对出生缺陷原因与防治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努力提高技术防治水平。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采取政府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引进国际合作援助项目等形式,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将出生缺陷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村及贫困人口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与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等费用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 将重大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防治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统筹资金报销补偿范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省、市、县出生缺陷防治专项资金,向贫困人口免费提供出生缺陷检测和治疗。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其他修改意见

   

修改人姓名: 性 别:  年   龄: 

职业/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附件3

《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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