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实际,认真组织www.med126.com/pharm/实施。 附:《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此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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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