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延庆县延庆县大榆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八达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千家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庄科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变更医疗机www.med126.com构法定代表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机关规定,同招生简章意。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大榆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郭利军
八达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闻杰
四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王德银
千家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徐飞
大庄科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于利
特此公告
延庆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