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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有关下发2014年基层卫生系列工作要点的公告
来源:吉林市卫生局 更新:2014/5/26 字体:
 
 
 
 
 
 
吉市卫办发〔2014〕54号
 
吉林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4年
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2014年,全市基层卫生工作紧紧围绕省和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2014年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安排如下:
 
一、新农合工作
(一)加强资金保障
依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按照2014年新农合每人每年410元的筹资标准(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180元/人·年;地方财政分别负担14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91元,县(市)财政承担49元,市、区按1:1共承担49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确保参合率达到95%以上,参合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做好资金预算匹配,要确保财政补助经费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差额部分全部拨付到县(市、区)新农合资金专户,各级新农合风险基金按省的规定足额提取归集到位。
要坚决贯彻落实新农合基金管理政策,并要有针对性 地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审核支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有效用于参合农民看病就医。
(二)落实2014年新农合补偿政策
认真贯彻《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 年版)及关于《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2014年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2014年补偿政策,各县区不得擅自更改。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患者就医,合理分流,认真执行转诊补偿标准,严格监控就医流向,推动实现“ 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就医流向。执行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不低于75%,住院补偿年度封顶线提高到 15 万元。2014年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调整为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以个人自付总额超过6000元为补偿基数(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三)加强重点环节管理、确保新农合资金规范运行
1.规范准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根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4]7号)的规定,全市将在6月底完成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重新复审认定工作。按照分级准入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和考核细则,完成对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重新复审认定。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开展复审认定工作。市卫生局要对各地准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结合重新复审认定的评估结果,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2.完善转诊制度
卫生部制定的20种重大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 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转诊手续。
在县(市、区)内新农合患者在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互认制度。精神病患者到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和吉林市舒兰精神病院住院,高危、重症分娩患者到吉林市妇产医院住院,重症和脑瘫患儿到吉林市儿童医院住院,传染病患者到吉林市传染病医院住院免转诊手续。
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本辖区选定1-2家县区级公立医院负责本辖区农合患者转诊审批,出具转诊手续,上报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实行电子转诊。
3.提高重点人群保障水平
为强化对妇女及儿童重大疾病的保障能力,市卫生局对相关医疗费用实行统一限定,各地要认真执行。吉林市妇产医院次均费用4000元,吉林市儿童医院次均费用3500元。
4.继续实行协议抵押金和协议医师制度
加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抵押金制度和协议医师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的运行。
5.强化新农合运行预警调控
各县区要建立新农合运行风险预警机制,主动开展风险评估,合理安排使用新农合基金。各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科学分析新农合报表和平台信息的数据,为制定调控措施提供建议和依据。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共同的新农合预警机制。加强每月新农合患者的住院人次、次均费用、补偿比、转诊率、就医流向等重要指标的动态监测,主动调整资金的不合理支出。基金支出占年度筹资总额按月比例超过8%的县(市、区)要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加强预警调控。
6.继续推行支付方式改革
按照省卫生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总额预付、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执业医师以预算管理为基础 “总额控制、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复合付费方式。
7.规范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处理的原则,对于新农合患者的投诉举报,定点机构要第一时间主动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积极化解矛盾。辖区经办机构要及时介入,开展事件调查和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于市级交办的查处案件要及时书面上报处理结果,并保证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
8.加快推进信息化管理
要根据新农合制度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 2014年将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即时结算业务,推行“一站式”服务,www.med126.com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卫生局将会同纪检、审计等部门联合开展对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确保新农合资金的安全使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随机抽查,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多、多次被投诉举报的单位,要重点检查,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
对于违反《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视情节暂停其3—6个月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改正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套取农合资金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定点资格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各新农合管理部门失职、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二、农村卫生工作
(一)继续完成三分之一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今年按照我市1384个行政村三分之一的建设任务,省卫计委给我市确定了461个村卫生室的建设任务(其中昌邑区计划今年将完成三年全部建设任务)。各县(市)区要积极主动做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尽早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进一步解决土地、审批、运行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房屋基础建设、功能间(区)设置、设备设施配置及验收标识等工作,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问题。确保2013及2014年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全部达到标准、全部投入使用。
(二)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现零差率销售
依照行政村全覆盖及一村一所的原则,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做到底数清晰,做好动员与落实。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一是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二是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施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全省统一为5元,其中农民自费支付1元,新农合支付4元;三是明确基本药物政府补偿金额,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四是运行成本补助。根据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合理测算村卫生室的医疗用电、水、取暖、交通、通讯等业务运行成本,给予适当补助。以上四项补助政策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落实。
做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结算等工作。明确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等一系列具体操作流程,确保药品配送到位。加强现场调研、政策指导、督导检查、行政问责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三)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村医养老保险问题
调查测算全市涉及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所覆盖的人群范围及人群数量,明确退休年龄、缴纳数额及分配等几项关键的原则性问题,拟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合理意见及建议,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
(四)全面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全面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功能。省和市将加强对一体化工作考核的部署与落实,一是让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真正了解一体化管理的作用;二是将一体化管理作为完成民生实事及相关重点工作的重要措施手段;三是加大力度开展对村卫生室行政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
(五)加强村卫生室与乡村医生管理
1.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室的“分类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技术指导,改革完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卫生室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服务功能,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建立并不断充实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推动由乡镇卫生院对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
3.鼓励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针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重点人群开展跟踪服务,针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提供转诊服务。
4.组织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做好中医一技之长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审核发放工作。结合乡村医生换证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做好乡村医生培训与考核等日常工作。利用村卫生室信息化软件,建立全市乡村医生信息管理平台。
5.做好各县(市)区乡村医生培训与考核工作。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完成两年一次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完成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六)做好乡镇卫生院建设和管理
1.继续做好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和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改善居民就医环境,推动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职工公转房建设。通过评审或创建活动,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带动机构发展,促进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医务水平的提高。
2.进一步督促各地提高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急诊急救技术,使120急救车尽快形成战斗力,让更多的乡村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3.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建立分级分层的考核制度和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七)做好2014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按照省卫计委“2014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全市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利用国家专项资金做好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技能培训、药事培训及管理人员培训,合理安排人员与时间,解决 “工学矛盾”问题。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八)做好吉林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
根据《吉林省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在我市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4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逐步建成涵盖村卫生室设置、行政、业务、人员、财务、药械等管理的网络化平台。
 
三、社区卫生工作
(一)加强机构网络建设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医改工作任务,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保证年底完成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及扩建任务。各县(市)区要根据城市改扩建、人口变迁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保每3-10万人口建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求。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对委托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非政府办社区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施的数量和质量,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布局,对不能规范开展社区工作的,要及时予以调整。继续优先委托管理规范,人员结构合理,工作成效好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续开展社区工作。按照《吉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严格控制数量,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能,确保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的覆盖面和可及性。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质量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绩效考核中,各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划设置要经市卫生局批准并上报备案。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按照《吉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配备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全面开展和任务落实。依法严格机构、人员和技术服务准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规范机构诊疗科目和人员执业资质,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确保依法执业。2014年市卫生局将组织相关处室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操作规程、院内感染、医疗废物处理、信息公示、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财务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使机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继续巩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创建成果,发挥示范中心的区域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强健康小屋的管理,确保“健康小屋”工作有序推进。按照健康小屋服务规范,促进健康小屋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机结合,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正向影响力。继续做好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工作。各县(市)区要保证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确保培训效果。各辖区要着重加强人员技能提升和强化服务意识,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既悉心钻研专业技能,又能热情服务居民,调动广大社区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县(市)区至少推荐5名社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省、市“社区卫生优质服务标兵”评选活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继续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硬件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改善服务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吸引病人到社区就医。探索和建立大医院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对口帮扶机制,鼓励采用聘用离退休人员等多种方式,提高社区医疗服务能力。成立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家库,根据社区居民卫生需求,将各专业专家纳入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团队,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健康指导。全面推行全科医生服务团队签约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工作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学校、养老、托幼机构建立服务关系,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结合居民健康需求,大力发展康复、护理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四)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做好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昌邑区、磐石市要认真谋划,成立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时间表,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为全面推广打基础,出经验。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
各县(市)区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及时调度,有效调控,重点核查健康档案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使用率,确保高质量完成省厅目标管理要求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利用均等化工作平台,落实各专业机构的相关工作要求,做到社区卫生工作与专业机构工作相互统一,相互促进。根据工作实际,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确有困难,存在安全和技术隐患,居民认可度和依从性差的妇幼保健、中医药健康管理、精神病防治等薄弱项目,要加强管理,统筹设计,充实专业力量。可在辖区内调整专业人员,实行专业人员包保、派驻或将适宜技术适当由专业机构承担,各辖区要做好工作量和资金的核定与匹配。各县(市)区要继续培树均等化工作样板单位,加强辖区内经验交流,取长补短,同时引导排名靠后单位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促进均等化工作均衡发展。
(二)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作用
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根据工作职责,依据国家项目规范明确项目内容和考核标准,加强对县(市)区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日常考核细则,明确日常考核的频次,保证考核覆盖面,加强日常考核的规范性。各专业机构要增加均等化工作市级专家的数量,保证参加市级考核专家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市级绩效考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进度。各级专业机构在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分专业开展针对性培训,拓展培训方式,并开展培训效果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考核成绩。对于监督指导和培训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
(三)加强资金监管
2014年项目资金提高至35元。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沟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等相关事宜,争取提高项目资金直接用于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支出比例。全面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或套取项目资金等问题。
(四)继续完善绩效管理机制
进一步做好分级绩效考核工作,继续采取随机抽样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在中期和年终组织市级专业机构对各县(市)区进行复核和抽查,各县(市)区绩效考核要提高考核质量,保证考核效果。各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的日常考核要符合专业考核的频次和行业规范要求,确保公共卫生项目和各公共卫生专业技术规范协调一致。市级绩效考核增加对社区专业技术人员问卷考试环节,考核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对各县(市)区的年终考核成绩中。加强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国家、省、市抽检结果低于85分者,将扣除相关的经费,此项经费将用于下一年度奖励资金。
(五)加强信息报送
继续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施行信息月报和逐级审核上报制度。各县(市)区上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量汇总数据,要经本辖区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核实确认后上报至市卫生局各相关处室及相关专业机构,确保数据与医改监测数据及各专业机构统计数据“三统一”。
 
 
 
吉林市卫生局 
2014年5月4日 
 
 
 
 
  
吉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
  份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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