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徐州煤矿机械厂职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年度校验现场审核,经审查认为该医院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一级综合医院的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该院属于“暂缓校验”情形。经研究,决定医学考研网给予该院“暂缓1个月校验”。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公告。暂缓校验期内,该院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不得执业。欢迎广大市民监督。
徐州市卫生局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