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联合印发了《执业医师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以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执业兽医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登记注册的195家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其中,在省卫生计生委登记注册公立医疗机构113家,省中医药管理局登记注册公立医疗机构82家,名录附后),向社会发布,并将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