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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同意韶关市妇幼保健院等9家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的公告
来源:广东卫生委员会 更新:2014/7/8 字体:

粤卫函〔2014〕6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妇幼保健院:
根据原卫生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www.med126.com/rencai/粤卫〔2007〕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9〕24号)等要求,经组织专家审核,我委批准韶关市妇幼保健院等9家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名单见附件)。
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脐带血采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脐带血捐献者(供者)筛选、脐带血采集、暂存中国卫生人才网、脐带处置等各项工作,保障脐带血捐献者(供者)及脐带血安全。

附件: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批准采集脐带血医疗机构名单(第八批9家)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9日 

附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批准采集脐带血医疗机构名单(第八批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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