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14〕6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妇幼保健院:
根据原卫生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www.med126.com/rencai/粤卫〔2007〕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9〕24号)等要求,经组织专家审核,我委批准韶关市妇幼保健院等9家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名单见附件)。
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脐带血采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脐带血捐献者(供者)筛选、脐带血采集、暂存中国卫生人才网、脐带处置等各项工作,保障脐带血捐献者(供者)及脐带血安全。
附件: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批准采集脐带血医疗机构名单(第八批9家)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9日
附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批准采集脐带血医疗机构名单(第八批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