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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系列计生宣传制度
来源:广东卫生委员会 更新:2014/7/8 字体: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卫办〔2014〕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宣传在卫生计生工作中的先行先导作用,推动我省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加强新时期全省卫生计生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全省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先导地位、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先导地位。“以宣传为先导”是尊重卫生计生工作客观规律、总结正反两方面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必然产物。近年来,我省卫生计生事业各项工作取得扎实进展,这与确立宣传工作先导地位的工作方针是分不开的。当前,我省卫生计生事业正处于深化改革、融合发展、巩固提升的重要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更需要突出宣传工作的先导地位,为事业创新发展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引导舆论、营造氛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把宣传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二)明确新时期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正面引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方针,以“整合资源、明确任务、强化队伍、完善制度、加强评估”为着力点,努力构建大联合、大宣传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宣传在卫生计生工作中的先行先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声势,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科学知识的广泛传播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树立卫生计生系统的良好形象,开创我省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省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坚持新时期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宣传卫生计生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重大事件,确保全省上下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尊重人民群众在宣传中的主体地位,围绕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采用人民群众喜欢的宣传方式,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感染力,最大程度地吸引群众、动员群众、服务群众。
3.坚持原则、正面引导。遵守政治纪律,遵守宣传纪律,尊重发展规律和客观事实,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突出主旋律,弘扬正能量,树立卫生计生系统的良好形象。
4.坚持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加强与宣传、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争取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构建大联合、大宣传的工作格局。明确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相关职责和工作制度,做到在宣传方面各司其职、共同参与、配合顺畅。各地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宣传,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宣传效果。
5.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关注环境变化,准确判断形势,不断调整思路,适应现实要求。在传承好经验、好传统的同时,根据形势变化和群众需求,推进理论创新、理念创新、手段创新、载体创新、内容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明确新时期全省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
(四)加强理论宣传,凝聚思想共识。理论工作是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重要基石。要加强理论武装,面向全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育正确的荣辱观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要注重理论研究,掌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理论、宣传工作规律和群众工作要领,提升工作能力。要强化理论宣传,加强高层倡导、部门协调和社会动员,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对卫生计生事业的重视、理解和支持。
(五)加强新闻宣传,把握舆论主动。新闻宣传是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规范新闻宣传工作流程,明确新闻宣传工作纪律,积极稳妥开展新闻宣传;要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卫生计生工作亮点、改革成就;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与回应,制定完善的卫生计生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预案,及时、恰当地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动权。
(六)加强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环境。社会宣传是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传统优势。要加强典型宣传,广泛宣传卫生计生系统的先进人物及感人事迹,树立卫生计生系统的良好形象。要做好做活主题宣传,充分围绕各种重大卫生计生事件、各类卫生计生纪念日等,开展声势浩大、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要广泛开展群众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群众需求,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吸引群众参与,满足群众需求。
(七)加强健康教育,促进百姓健康。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是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特色品牌。要加强健康促进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推动政府各部门在制定各项公共政策时充分考虑对公民健康和健康公平的影响。要全力推进健康素养促进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要做好健康科普工作,探索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准入和审核制度,提高专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强网络健康信息管理,做好健康信息的监测、评估和引导,及时纠正错误信息,指导群众科学保健。要推进控烟履约工作,联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工作,大力开展“广东省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和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
(八)加强文化建设,推动文化繁荣。文化建设是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深入推进人口文化、健康文化建设,强化人口文化、健康文化研究,繁荣人口文化、健康文化创作,发展人口文化、健康文化产业,努力开创我省人口文化、健康文化建设新局面。要深入推进家庭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尊老爱幼、关爱女性、家庭和睦等传统美德,积极培育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新型婚育观念,广泛传播健康生活理念,提高家庭发展能力。要加强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坚守职业道德,弘扬职业精神。要根据群众需求,加快生育文明、公共卫生、健康促进等领域文化产品的创作与推广,积极推进人口文化、健康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三、明确新时期全省卫生计生宣传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载体
(九)主要内容:
1.重点宣传人口国情、省情,引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计划生育。大力宣传我国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和我省依然严峻的人口形势,宣传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重大战略关系,引导广大群众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必然选择,事关国家发展、民族强盛,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动员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理解和支持计划生育。
2.重点宣传中央和省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大政方针,深化社会各界对党和政府抓紧抓好卫生计生工作的认识。宣传中央和省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计划生育政策定位的重要部署,重点宣传中央和省关于医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个不动摇”和“四个到位”,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不动摇,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中央和省下大力气抓医改、促进百姓健康的决心与信心,以及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心与信心。
3.重点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一法四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引导人们知法、守法、用法。尤其要大力宣传我省启动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及相关规定,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引导群众及时、合理、依法生育;同时,要加大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生育政策,防止部分群众产生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放宽的错误理解,避免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反弹。
4.重点宣传卫生计生惠民政策,确保群众享受到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成果。宣传《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以及各地的实施细则和各种奖励扶助、优惠优先政策,尤其要大力宣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等“优生健康惠民工程”以及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营造 “生多生少不一样”、“计划生育家庭得实惠”的社会舆论氛围。宣传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进展及成效,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成效,宣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的新进展等,使全社会及时了解到政府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所作出的积极努力和所取得的具体成果。
5.重点宣传卫生计生系统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促进医患关系、干群关系和谐。要大力宣传“广东好医生”,通过新闻报道、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广东医生中的杰出代表人物及其先进事迹,向社会展示广东医生“救死扶伤、舍身忘我、大爱无疆”的奉献精神。要大力宣传“团结、拼搏、求实、创新、奉献”的“广东计生人精神”,尤其是扎根一线、心系群众的基层计生干部,向社会展示广东计生工作者吃苦耐劳、服务百姓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要大力宣传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活动的先进群众以及体恤医生、感恩社会的医患故事,以身边人和身边事教育、感化、影响、带动其他人。
6.重点宣传各种卫生计生科学知识,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针对新婚夫妇、怀孕妇女、生育妇女等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分别开展晚婚晚育、避孕节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男女平等等新型婚育观念教育。针对婴幼儿期、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老年期等不同生理时期的特点,普及科学育儿、青春健康、两性和谐、依法生育、自我保健、养老照护等知识,引导群众安全顺利度过人生每一个重要时期。要面向社会广泛开展科学保健、合理用药、烟草控制等主题健康教育,以及艾滋病、性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教育,提升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增进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幸福。
(十)主要载体:
1.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是中宣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3个部委联合发起和组织的、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为主要目标的工作载体。各地要按照“明确任务、突出主题、形成特色、创新形式”的要求,扎实有效地将这一重要活动不断推向深入。一要明确活动的“五大任务”,即: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促进生育文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人口素质;普及生殖健康知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二要做到“一年一主题”。每年根据活动发展阶段要求,结合当年的重点任务,确定一个宣传主题。三要形成“一县一特色”。立足本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找准突破口住院医师,兼顾全局,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形成本地特色。四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手段推动婚育新风上山下乡、进村入户,积极探索与社会各界联合创建新型人口文化的新路子,广泛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营造浓厚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和开展的、广泛宣传普及各种健康知识、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工作载体。各地要大力开展健康素养宣传推广活动,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健康问题,积极传播有针对性的健康知识和技能信息。要积极开展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等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尤其是目标人群的健康素养。要积极开展健康素养分类教育工作,针对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贫困人口等不同人群,开展符合其特点及满足其需求的健康教育。要建立一支权威的健康科普专家队伍,通过健康巡讲、制作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出版健康教育书籍、组织健康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广泛传播各种健康知识。要按照“行政部门主导、健教机构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各方参与”的运行模式,积极推进实施中央补助地方健康素养促进项目。
3.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广东省无烟单位创建活动”是省卫生计生委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推进控烟履约工作的主要载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无烟单位创建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督导检查,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负责无烟单位创建的技术指导和日常事务。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在控烟履约工作中的带头作用,2014年底辖区内80%的卫生计生机构创建成无烟单位,以后每年提高10%,到2016年底,全省所有的卫生计生机构均要建成无烟单位。要积极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企业等其他单位创建工作,2014年底辖区内10%的其他单位创建成无烟单位,以后每年提高10%,到2020年底,全省70%的其他单位要建成无烟单位。每年底,省将根据各地实现“无烟单位”的覆盖率对各市进行排名通报。
4.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委组织的、针对广大农村居民开展的一项健康促进活动。要不断加强部门协作,将“行动”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村镇相结合,通过“行动”引导农村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要继续深入开展“行动”示范区(镇)创建活动,扩大“行动”示范区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粤东、粤西、粤北等欠发达地区的督导和技术支持。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开展健康传播活动,充分利用中小学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婚育学校、青年技能培训中心等基地,广泛干预威胁健康的行为和生活习惯。要针对基层医务人员和“行动”骨干人员开展健康教育技能培训。
四、巩固和拓展新时期全省卫生计生宣传阵地
(十一)规范“三栏一校”建设。人口计生“三栏一校”(公开栏、读报栏、宣传栏和婚育学校)是我省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我省人口计生宣传工作的特色品牌。要拓展“三栏一校”的宣传功能,2014年底前全省各地要全面将原人口计生“三栏”更名为卫生计生“三栏”,在继续宣传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同时,增加宣传医疗卫生的相关内容;婚育学校增加医疗卫生的教学内容。要继续保持“三栏一校”的全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居)委均应建立“三栏一校”。要提高“三栏一校”的档次,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着重加强软件建设,营造温馨化、科学化、人性化的氛围。“三栏”要设置在人口集中、方便群众阅看的户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更换内容,原则上读报栏张贴时点不晚于报纸出版日期10天,宣传栏、公开栏每月更换内容不少于1次。婚育学校要有教学计划,定期办班,要讲求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在开展“五期”教育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拓宽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形式,吸引群众积极参与。要不断整合资源,做到优势互补,逐步实现婚育学校与辖区内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联合办学,扩大婚育学校的社会影响,提高群众的认可度。
(十二)完善户外宣传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户外宣传环境是多年来我省有效开展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宝贵经验。要继续在城乡主要街道、交通要道、集贸市场、文化广场、旅游景点、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或醒目的场所,设置内容温馨、形式美观、富有时代感、与环境相融合的宣传画、宣传牌、宣传标语等,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电子荧屏、电子触摸屏、电子灯箱、艺术雕塑等。要强化策划意识,着力提高户外宣传品味,做到政策性与人文性相统一、科学性与通俗性相统一、实用性与审美性相统一。
(十三)完善主流媒体栏目建设。新闻栏目是进行卫生计生宣传的重要渠道。市、县两级要积极争取宣传、广电等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当地党报、电台、电视台开设固定的卫生计生专栏,做到专栏有固定名称、定期定时刊播,原则上每周至少刊播1期。要办好、用活专栏,电台、电视台要经常性刊播卫生计生公益广告、专题片;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重点和社会关注热点,策划重大选题,推出有深度的系列专题报道,原则上市、县(区)每年至少要策划专题报道1次。
(十四)完善网络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定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法定传染病疫情,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的宣传平台作用。要积极利用社区网络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将卫生计生内容融入其中。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各单位内部网站的专业优势,要重视南方网、大粤网、金羊网、大洋网等省内主流网络媒体的作用,及时传播卫生计生新闻信息和科学知识。
(十五)强化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宣传功能。要强化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宣传功能,发挥直接面向群众的优势,通过接受咨询、播放录像、派发资料、开办宣传栏等形式,积极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防病治病、合理用药、科学保健等知识。乡镇(街道)级以上的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候诊大厅要设置咨询台、DVD播放机、报刊和宣传品阅览架,县(市、区)级以上的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立咨询室、宣传橱窗等,方便群众在就诊时学习了解有关科普知识。宣传环境的布置要力求整洁、温馨、舒适。
(十六)打造主题宣传教育基地。完善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人口理论教育基地”,各地要积极争取在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和团校开设人口理论、国情教育等课程,加强对广大党员、团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高他们自觉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创造条件建设“青春健康教育基地”,积极面向在校青少年开展青春健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打造高品味的“人口文化基地”、“健康教育基地”,并争取纳入社会旅游、青少年教育的范围。省每年将择优授予“广东省人口文化示范基地”、“广东省健康教育示范基地”牌匾。
(十七)积极打造新媒体宣传平台。新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人群广、人人可参与、随时随地可接触等显著优势。要广用新媒体,积极利用互联网、短信平台、声讯电话等,积极开通官方微信、微博,设立宣传QQ群。要善用新媒体,积极研发卫生计生主题游戏、公益广告、动漫作品、手机短信、宣传口号等产品。要加强和推进12320健康热线建设,省成立12320健康热线管理中心,管理和指导各地12320健康热线建设;各市要开设和完善12320健康热线,健全热线服务规范培训和座席员准入制度,快速准确答复公众咨询,及时传播卫生计生新闻信息和科学知识。
五、建立和完善新时期全省卫生计生宣传工作制度
(十八)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新闻信息。新闻发言人可由单位领导、宣传部门或综合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其他合适的人担任。新闻发言人要具备政治觉悟高、表达能力强、熟悉全面业务、机智灵敏等综合素质。要以新闻发言人为核心,组建新闻发言人团队,从主要业务部门指定业务骨干担任新闻发言人助理,就如何应对媒体、拟定口径、筹备发布活动予以协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积极为新闻发言人提供相关材料和答问口径。非新闻发言人不经主要领导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对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要确保新闻发言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业务培训。提倡各医疗机构参照以上做法,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十九)建立舆情搜集与回应制度。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信息互通、上下联动”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完善舆情搜集与回应制度。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舆情搜集与回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机构负责日常搜集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舆情搜集、甄别、报告和分析研判。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于负面舆情要主动回应,正面引导,避免事态扩大。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第一时间报告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新闻报道,主动设置话题,回应社会关切。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根据舆论关注焦点和部门职能,提供标准口径,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二十)建立宣传工作系列会议制度。一是各市每年要召开1次宣传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和部署当地宣传工作,原则上主要领导要出席会议并讲话。二是每年要与宣传部门联合召开至少1次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如何联合开展宣传工作。三是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新闻工作座谈会,与各主要媒体加强沟通协调,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制定和实施新闻报道计划。四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系统内部协调会,就有关宣传事项进行专题研究,明确职责,分工合作,认真落实。
(二十一)建立新闻素材和新闻稿件定期报送制度。新闻素材和新闻稿件报送是挖掘和搜集我省卫生计生宣传材料的重要渠道。各地、各单位要增强宣传报道意识,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注重收集新闻线索,撰写新闻稿件,及时报送。各医疗机构应积极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报送新闻素材和新闻稿件,各市卫生计生部门应每月向省报送新闻素材或新闻稿件不少于1则,省将择优向国家和省主流媒体推荐,进行重点报道,并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上报和采用情况。
(二十二)建立宣传品制作和发放制度。要精心制作符合群众需要、通俗易懂、物美价廉的宣传品。要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根据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群众的现实需求,制作融针对性、实用性和艺术性于一体的宣传品。要整合资源,利用社会力量,借助关心和热爱卫生计生事业的文艺界人士的智慧和才艺,创作人文气息浓厚、艺术品位上乘的宣传精品。要继续办好、用好《广东卫生计生》(原《人口快讯》)、《人之初》、《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墙报》以及各种卫生专业期刊。要改进宣传品发行的方式、方法,切实做到宣传品进村入户。要积极组织、参与优秀宣传品评选和展览活动,促进宣传品质量不断提高。
(二十三)建立社会宣传活动策划组织制度。要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做好全省性的主题宣传活动;要结合当地人文环境,因地制宜地策划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宣传活动;要围绕各种卫生计生纪念日,组织专题宣传活动。各市、县(区)每年至少独立组织1次全市、县(区)范围的大型社会宣传活动(不含上级统一组织的活动)。要认真研究,精心策划,找准定位,选定主题,设计得当,确保活动组织有序,取得实效。
(二十四)建立宣传工作激励机制。省将每年排名通报各市无烟单位创建情况,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无烟单位授予“无烟单位”牌匾;定期(每季度)通报各地、各医疗机构新闻素材和新闻稿件报送和采用情况;对每次全省性重大活动、重要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继续开展全省宣教创新项目评选活动,对获得单位予以表彰或表扬;积极组织人口文化奖、卫生计生新闻奖、优秀宣传品、典型人物、先进单位等国家奖项的推荐参评活动,对我省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激励措施,对在宣传工作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的肯定和鼓励。
六、落实新时期全省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各项保障
(二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宣传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对重大宣传事项,领导班子成员要集体研究,科学决策。遇到重大新闻事件或其它重大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对策、分头实施。分管领导要狠抓具体工作的落实。坚持宣传工作与其它业务工作的融合,把宣传工作贯穿到各项业务工作的始终,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各医疗机构要明确1名领导主管、亲抓宣传工作。
(二十六)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宣传、新闻、广电、文化、出版、教育、共青团、妇联、党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形成大宣传、大联合的工作格局。要协调、组织卫生计生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宣传方面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参与。要分别发挥省人口发展研究院、省计生宣教中心、省健康教育中心、《人之初》杂志社在人口理论研究、新闻信息传播、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婚性孕育知识普及等方面的龙头作用和专业优势。要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人口文化促进会、人口学会、健康教育协会、医学会、性学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与社会各界联系广泛的优势,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二十七)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重点建设好6支队伍:一是行政队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宣传相应科室,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宣传干部,乡(镇街)、村(居)也要有专职或兼职宣传工作人员;二是通讯员队伍。要从机关、直属单位、医疗机构等挑选工作认真负责、文字功底好的同志组建通讯员队伍,积极为新闻媒体写稿、投稿;三是联络员队伍。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宣传工作联络员,负责配合宣传部门的工作;四是专业技术队伍。要建立一支以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计生宣传机构、文化传播机构等为主体,涵盖健康教育、新闻采编、声像制作、文艺创作等方面的专业技术队伍。五是专家队伍。要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综合医院等选聘人口学、法学、疾病预防、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政策咨询、媒体解读、健康指导、决策参考等方面提供帮助;六是志愿者队伍。要充分调动大学生、社会爱心人士等志愿者的积极性,在健康教育、疾病防治、烟草控制、文化传播等方面发挥作用。对在宣传岗位上表现突出、干出成绩的业务骨干,要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各医疗机构要创造条件明确宣传工作的职能科室,并配备专职宣传人员。要加强宣传业务培训,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每年对宣传干部开展至少1次业务培训。
(二十八)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落实宣传工作专项经费,确保社会宣传、新闻宣传、健康教育、阵地建设、文艺创作、宣传品制作、宣传培训等各项宣传经费的落实。要广开宣传经费筹集渠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卫生计生宣传。
(二十九)切实加强考核评估。将宣传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三甲”医院评审中,重点考评宣传活动开展、新闻报道情况、舆情搜集与回应、健康教育、制度建设、阵地建设、环境营造、宣传品制作等内容。不断优化考核评估方法,坚持采取日常了解与专项检查、书面总结与实地查看、考察过程与注重实效、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法综合评定,以考核评估促进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粤卫办〔20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新闻宣传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新闻宣传应遵循正面宣传、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我省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主要成就;
(四)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
(五)社会关注的我省卫生计生热点问题;
(六)我省卫生计生系统涌现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
(七)我省卫生计生系统其它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
第四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有: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记者招待会(以下统称新闻发布会);
(二)接受新闻媒体约访(当面访谈)或约稿;
(三)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或声像资料;
(四)在委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委主要领导总负责、委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各处(室)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委宣传处统一协调组织,各处(室)分口把关,各负其责。
第六条 成立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委机关各处(室)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委宣传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领导全委新闻宣传工作,就新闻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部署重大新闻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媒体应对工作;审定重要的新闻宣传计划、新闻发布方案、舆情应对预案;研究、授权委新闻发言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就特定专题发布新闻、接受媒体采访。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保持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新闻管理部门以及各新闻媒体的日常沟通联系;进行卫生计生舆情的监测搜集、分析研判、上报反馈;指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各主要医疗机构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工作;组织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业务培训等。
第七条 设立委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新闻发言人由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和委宣传处负责同志担任,新闻助理由委机关有关处(室)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新闻,新闻助理协助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第八条 建立委新闻宣传联络员队伍。委机关各处(室)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指定一名熟悉业务、文字基础好、表达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新闻宣传联络员。
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单位)的日常宣传及与委宣传处的沟通联络,并参加委宣传处举办的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
联络员应经常性地向委宣传处通报本处(室、单位)重要工作信息,提供本处(室、单位)新闻线索。
第九条 委机关各处(室)需要主动发布新闻信息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与委宣传处商定发布形式。
第十条 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委重大活动,承办处(室)应事先制定活动宣传方案报委宣传处。

第二章  新闻发布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是指采取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形式进行的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由委宣传处主持。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信息,由委新闻发言人或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发布,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与回应媒体提问。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流程:
一般情况下,经委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同意(发布重要新闻时需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委宣传处提前5-10个工作日与相关处(室)商定发布会主题及方案,由相关处(室)准备发布词、背景材料和答问口径,于发布会举办前3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呈委分管领导审批。委宣传处在发布会前2-5个工作日通知媒体,并征询相关问题,及时提供给相关处(室)做好应答准备。如遇紧急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原则上一事一发布,最多不超过两个发布主题,每个主题发布词不超过1500字,背景材料不超过2500字,每个答问口径不超过300字,发布时间控制在1个小时以内。

第三章  媒体采访

第十五条 媒体采访是指采取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形式进行的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委新闻发言人以及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才能对外发布工作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其他人员未经授权或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工作信息、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七条 实行媒体采访归口管理制度。凡境内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均需事前向委宣传处提出采访申请。凡境外新闻媒体要求采访,按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委机关各处(室)和工作人员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后,应及时转委宣传处处理,不得私自与媒体接洽(委主要领导或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直接交办的除外)。
第十八条 经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委宣传处审批同意媒体采访后(重大采访需请示委领导同意),填写《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媒体采访办理表》,将相关采访要求转有关处(室)。各有关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宣传处提供答问口径或文稿(紧急情况按要求及时提供)。需要当面访谈的,各有关处(室)应当尽快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接受媒体电话采访。

四章  新闻报道

第二十条  新闻报道是指采取本制度第四条第(三)项形式进行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由委主办的会议、活动,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以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名义及其他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召开或组织的,承办处(室)起草新闻通稿,报委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委宣传处报省委办公厅会务处或省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由省委办公厅会务处或省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发新闻通稿。委宣传处协助联系主要媒体记者。
由委机关各处(室)主办、承办的会议、活动,如需媒体报道,需提前3天通知委宣传处,由委宣传处邀请主要媒体。相关处(室)撰写新闻通稿,送委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委宣传处发给主要媒体。
以委机关各处(室)名义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二条 由委机关各处(室)负责的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和科研成果,以及卫生计生工作热点信息等,如需安排媒体采访报道,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委系统主管、主办的媒体(委门户网站除外),自行组织新闻稿件的撰写、审定。如遇事关重大的稿件,自行送有关委领导、有关处(室)审核。
委机关各处(室)如需委系统主管、主办的媒体(单位)采访报道、摄影摄像的,可直接与委系统主管、主办的媒体(单位)联系,无需经过委宣传处。有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由委宣传处联系摄影摄像和记者。
第二十四条 新闻通稿字数一般控制在500字以内。

第五章 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发布是指采取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形式进行的新闻发布。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gdwst。gov。cn)为我委门户网站,是我委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公众交流、在线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七条 委机关各处(室)负责提供拟通过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新闻稿件,如属会议、活动类稿件,原则上应附上照片;委宣传处负责对拟发布的新闻稿件进行审核;委办公室负责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稿件进行审核;委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网站的技术保障及日常维护。
第二十八条 在委门户网站发布新闻稿件,由承办处(室)通过OA新闻稿审批流程,送委宣传处审核。新闻稿件通过委宣传处审核后,由委宣传处转委政务服务中心上载网站。
委机关各处(室)开展的重点工作以及卫生计生领域的重要新闻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委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十九条 委门户网站上各处(室)的子网站、直属单位自行设立的网站,一般稿件自行执业药师发布。

第六章  新闻纪律

第三十条 新闻发布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全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新闻宣传原则,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卫生计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三十一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闻宣传应当务实、节俭,禁止有偿新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我委实行直属单位与相关业务处(室)对口联系制度,直属单位的常规新闻宣传工作自行管理,但需以我委名义或利用我委平台进行的新闻信息发布,原则上归口至各相关业务处(室),由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本制度规定与委宣传处接洽。
在发生一般传染病聚集性病例或流行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通过适当形式直接对外通报传染病防控工作相关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勿需经过委宣传处,相关程序自定。向社会公布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新发传染病、已经消除或消灭的传染病疫情时,需按本制度规定经审批后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新闻媒体,包括经过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资质的境内外媒体,以及我委主办的门户网站。我委或我委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主办、主管的内部出版物、其它网站等,不在此列。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原省人口计生委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如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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