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卫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赵小丽;性别:女 年龄:31岁;身份证号:412726198302103766,行医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山后卢村271号西北方出租房,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学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药品:
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5瓶(250ml/瓶);0.9%氯化钠注射液30瓶(100ml/瓶);复方
氨基酸注射液10瓶(250ml/瓶);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取得联系,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永卫医罚[201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卫生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康市卫生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