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卫生系统在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名单
公 示 通 告
根据《台州市卫生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全市护理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台卫发〔2014〕2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护理队伍,将在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单在单位公示栏或网络等进行公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经梳理护理岗位已明确,在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享受护理相关待遇,否则不予享受;不在护理岗位为主职的原护理人员,除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2号)文件规定以外的,不得以兼职名义享受护理有关待遇。
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2号)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护士,从事护士不满二十年的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新工作岗位标准;从事护士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仍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二、今后,护理人员调离护理岗位的及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取消护理待遇。
三、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来信、来电的形式,向各单位公示的科室和电话或向局人监科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由各单位汇总情况向局人监科反映。
四、要求: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五、公示时间:从2014年12月18日起到12月26日止。
六、局人监科联系科室和受理电话。联系科室:黄岩区卫生局人监科。举报电话:0576-84120979
(具体各单位护理岗位认定和《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护龄津贴汇总一览表》见院公示栏或院网站。)
黄岩区卫生局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