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慈城镇,区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 号)要求,营造健康、清洁、无烟、文明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创建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全区各级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二、创建标准:宁波市爱卫办《关于广泛开展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甬爱卫办〔2010〕7号)(见附件)。
三、申报方法:
(一)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创建活动采取单位自评申报、街道(镇)爱卫办初查推荐、区爱卫办考核验收,最后报市爱卫办抽查的方法。
(二)各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呈报《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申报表》,并另附单位的主要事迹和考核验收评
www.med126.com/pharm/分表。
(三)区爱卫办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统一上报市爱卫办。
各街道、慈城镇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创建标准和条件,认真做好初查、推荐工作,推动我区控烟工作取得实效。申报材料请于4月28日前报送区爱卫办。
联系人:李霞,电话及传真:87668289。
附件:宁波市爱卫办《关于广泛开展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江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附件:宁波市爱卫办《关于广泛开展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爱卫办:
为积极履行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贯彻全国、省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控烟工作深入开展,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加强全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创建活动,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烟单位(医院、学校)标准(试行)
(一)无烟单位标准
1. 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单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2.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3.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4.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5.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6.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7.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8.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二)无烟医院标准(在无烟单位标准的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二条标准):
1.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
2.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三)无烟学校标准(在无烟单位标准的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二条标准):
1.学校内室外完全禁烟;
2.将控烟知识有机地融入到学校的教学内容中。
二、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申报命名程序
(一)根据爱国卫生属地管理原则,各创建单位(医院、学校)应对照标准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爱卫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爱卫办对申报单位加强技术指导,初审合格后,报各县(市)、区爱卫办,经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市爱卫办。
(二)市爱卫办在书面审核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抽查的形式,组织对推荐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三)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四)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由市爱卫会在当年5月31日前命名为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并授予奖牌。
三、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管理
(一
www.med126.com/zhicheng/)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的创建采用自愿申报制。
(二)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要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把奖牌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三)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每2年复查1次。各县(市)、区爱卫办应经常对辖区内无烟单位(医院、学校)进行指导和督查,按照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并在当年4月30日前将复查情况报市爱卫办。对复查发现工作滑坡、达不到标准要求者,市爱卫会将取消其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称号,收回奖牌。
(四)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若出现单位合并、更名、迁址等情况,需重新确认。
附件: 1.宁波市无烟单位(医院、学校)申报表
2.无烟单位(医院、学校)考核验收评分表
宁波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2:
附件1-2_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