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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做好2014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系列院”活动的公告
来源:淮南市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4/12/19 字体:

淮卫农〔2014〕222号

转发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凤台县卫生局、各区卫生局:

现将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卫农秘〔2014〕3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自查,落实整改。各县区卫生局遵照省、国家卫计委通知精神,按照我局《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淮卫农〔2014〕189号)及10月17日创建工作启动会的部署要求,对照《淮南市“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考评细则》,积极开展自查,梳理存在的问题,做到有针对性的整改不少于4个月,并将创建活动纳入卫生院的日常工作,通过创建逐步使卫生院功能完善。

二、重新调整,严格评选。我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上调了各地报送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数量,省卫计委原来给我市3个,现调整为5个;今年,我市要求各县区推荐的数量是6个(主要以中心卫生院为主)。各县区卫生局按我局《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工作的通知》(淮卫农〔2014〕190号)的评选标准及办法,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推荐工作。各县区在实施行业考评、群众测评时,要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所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版)》及《群众满意调查表(2014版)》进行。

三、按时按质上报。根据省卫计委通知,我局将推荐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推迟到2015年2月15日。但报送的材料仍应包括推荐上报的文件、推荐的理由、行业考评详细记录、群众测评方式与内容及结果。我局将对推荐上报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从中遴选5所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3日

抄报:省卫生计生委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 “建设群众满意

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卫农秘〔2014〕391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卫生局: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农卫便函〔2014〕98号),现随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精神,按我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指导方案》(卫农秘〔2014〕314号)及9月创建工作启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不少于4个月的整改,着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

二、各地按我委《关于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工作的通知》(卫农秘〔2014〕335号)的评选标准及办法,做好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选、推荐工作。各地在实施行业考评、群众测评时,要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所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版)》及《群众满意调查表(2014版)》进行。

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上调了各地报送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数量,具体指导数详见附件;同时,将推荐材料报送至我委的截止时间,推迟到2015年3月13日。但报送的材料仍应包括推荐上报的文件、推荐的理由、行业考评详细记录、群众测评方式与内容及结果。

四、我委将对各地推荐上报“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抽查,抽查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推荐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地2014年的参选资格并通报全省。

综合各地考评及测评、公示、我委抽查及平时了解等情况,从中遴选139所卫生院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附件:上调后2014年各地报送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指导数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0月20日

上调后2014年各地报送

“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指导数

市及省管县名称

2013年底乡镇卫生院数(所)

按乡镇卫生院数12%计算的指导数(所)

合计

1387

170

合肥市

123

15

芜湖市

57

7

蚌埠市

55

7

淮南市

45

5

马鞍山市

43

6

淮北市

28

3

铜陵市

14

2

安庆市

130

16

黄山市

101

12

滁州市

94

12

阜阳市

164

19

宿州市

107

13

六安市

167

20

亳州市

94

12

池州市

59

7

宣城市

76

9

广德县

8

2

宿松县

22

3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国卫基层农卫便函〔2014〕9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基层(农卫)处:

今年8月,我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召开启动会,启动“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订实施方案和评价办法

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实施范围、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时间安排等。以《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年版)(见附件1,以下简称《参考指标》)、《“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群众满意度调查表》(2014年版)(附件2)为依据,研究制订本省(区、市,下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参考指标》中有明确的目标值的,各省制订的标准不得低于该目标值;《参考指标》中未明确目标值的,由各地根据我委有关政策和本省实际确定。评价办法可实行百分制或者千分制。

二、明确活动安排

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启动会的要求,抓紧时间启动该项工作。指导地方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细化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开展建设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其中整改提高阶段要不少于4个月。对于县、市级遴选出的符合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各省要组织人员进行审核把关,并于2015年5月底前以省为单位报送我委“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委将于2015年6月底对遴选出的第一批“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确认通报。第一批的比例为全国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0%(各省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于11月15日前将制定的实施方案和评价办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我委备案。

(二)请各省对上报的卫生院严格把关,我委将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卫生院随机抽查1%左右,抽查依据本省的评价方法进行。抽查中达不到标准的,暂不认定;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该省当年度的参与资格并通报。由我委认定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在通报后若被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卫生院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并通报批评。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农卫处 王旭丹 张并立

电  话:010—62030880 62030878

邮  箱:ncwsc2013@163。com

附件:1.“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

(2014年版)

   2.“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群众满意

   度调查表(2014年版)

   3.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各省(区、

市)名额分配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设群众满意的  

   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代章)

  2014年10月15日

附件:http://www.hnzwgk。gov。cn/contents.php?id=35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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