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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
来源:淮南市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4/12/19 字体:

淮卫监督〔2014〕113号

 

关于印发《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卫生依法行政,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秘〔2014〕88号)要求,我局制订了《淮南市卫生局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县区、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和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淮南市卫生局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淮南市卫生局

   2014年6月16日

淮南市卫生局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

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秘〔2014〕8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www.med126.com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性立法和建章www.med126.com/jianyan/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2.《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测、疾病防治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4.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疾病防治和专业培训工作情况。

5.学校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及改善教学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

 二、对象及范围

(一)《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涵盖市、县(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全市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6月20日前)。

各县(区)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阶段(6月21日-7月25日)。

各县(区)及有关单位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26日-7月28日)。

各县(区)在7月28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5)纸质版、电子版上报至市卫生局相关处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后)。其中《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分别总结、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四部分:一、工作总体情况;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四、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卫生监督局负责汇总市本级及各县(区)上报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监督检查结果;医政科负责汇总市本级及各县(区)上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农村卫生科负责汇总市本级及各县(区)上报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并于7月31日前分别向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应的汇总表。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市本级由卫生监督局牵头,局有关科室、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在自查过程中,要做好与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可邀请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县区自查结果要及时向当地人大、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五、联系方式

(一)《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监督检查

联系单位:卫生监督局办公室

联 系 人:周菊娥

联系电话:6673655

传 真:6673655

电子邮箱:hnwsjdj@163。com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监督检查

联系科室:医政科

联 系 人:刘素林

联系电话:6671830

传 真:6674830

电子邮箱:hnyzk@126。com

(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监督检查

联系科室:农村卫生科

联 系 人: 翟岚莉

联系电话:6674825

传 真:6674825

电子邮箱:hnswsjjf@163。com

附件:

1.《执业医师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6.卫生行政处罚现场检查表

(注:附件1-6请在市卫生局网站首页文件通知栏目下载。)

附件:http://www.hnzwgk。gov。cn/contents.php?id=34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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