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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公告
来源:浙江卫生厅 更新:2014/12/19 字体:

浙卫发 [2014] 57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www.med126.com/sanji/25号)精神,组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启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1)-(12)”,分别代表舟山市、义乌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和丽水市,印模样式详见附件1。“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1)-(12)”印章同时停止使用,印模样式详见附件2。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印章专用于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与浙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样式

   浙江省卫生执业护士网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印模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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