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4] 14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涵建设,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浙卫发〔2014〕77号),2014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并对2013年前已创建成功的国家和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创建方案
(一)创建名额
2014年计划创建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家左右。
(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基本条件
1.在城市范围内街道所在地设置、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且名称注册规范。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3.房屋面积要求: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等病床为主。
4.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5.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按照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申报前两年内没有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
7.按照《2014年浙江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附件1)自评分数达到900分以上。
(三)创建步骤和时间
1.自评申报阶段(5月)。符合创建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填写省级示范中心申报表(附件2),并向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评估,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于5月30日前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我委将对上报创建单位进行专项培训,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调研,对创建单位进行指导和开展交流学习。
2.市级复评阶段(6月)。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报的中心组织开展评估,择优确定申报省级示范中心的名单,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名单和申报材料上报我委。对推荐上报的每家创建单位,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1家结对协作单位,加强对创建单位的帮扶指导和交流学习。
3.省级评估阶段(7-8月)。7月份,我委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评估。8月完成省级复核评估,经公示后,确定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二、“回头看”方案
(一)活动目的
坚持“巩固示范创建成果、创新引领走在前列”为要求,以落实“回头看”评估工作为抓手,促进我省的国家和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继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二)活动要求
已创建成功的国家和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总结并上报中心创新、亮点工作。我委将对上报的特色亮点工作进行现场复核评估指导,发现和培育一批具有引领示范的特色中心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对在“回头看”评估中出现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严重滑坡,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中心,将给予黄牌警告及6个月的限期整改处理。
(三)活动内容
1.总结评估。各示范中心要对照全国和浙江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估,突出特色亮点的总结和提炼,并于10月底上报总结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
2.现场核查。7月份开始我委将对示范中心“回头看”进行现场核查。全国示范中心“回头看”委托浙江省基层卫生协会组织专家,采用不定期随机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评估。省级示范中心“回头看”现场核查工作,主要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估,每年抽取30%左右的单位进行重点复核评估,省级将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各市于10月底前将“回头看”复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我委。
3.工作安排。示范中心“回头看”工作分三年进行,2014年现场复核2011年的创建单位(见附件3)。具体时间和复核单位名单等要求另行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障创建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创建工作的重视,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调动职工对创医学全.在线建工作的积极性,积极引导社区居民了解创建工作、参与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评标准。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评估标准,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一律不予申报。严格把握评分细则,做到公平、公正,真正遴选出高标准、高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机构要对照考核体系认真做好自评,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对创建活动中出现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三)加强学习总结,提高创建质量。各地要认真总结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创建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典型引领作用,通过结对帮扶、专题培训研讨会、实地考察等学习平台,组织申报创建示范单位学习典型经验,进一步理解创建指标和流程,提高创建的质量,以示范创建带动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创建成果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督查和管理,我委将每3年对示范中心进行“回头看”复核评估一次,对问题较多以及出现工作滑坡的中心要限期整改乃至摘牌,确保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持续走在全省前列。
附件:1.2014年浙江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