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4] 221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级医院:
按照《www.med126.com/jianyan/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要求,我委委托浙江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普通外科等8个专业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评价结果见附件,妇科和呼吸内科专业内镜已完成评价),请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备注栏内增加诊疗项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技术临床应用。
其它未取得普通外科等8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相应诊疗活动。
附件:1.普通外科内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结果
2. 鼻科内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结果
3.关节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结果
4.脊柱内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结果
5.泌尿外科内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结果
6.消化内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结果
7.胸外执业兽医科内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结果
8.咽喉科内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结果
9.儿科呼吸内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结果
10.儿科消化内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结果
11.小儿外科内镜三、四级诊疗技术评价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