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便函[2014]2号
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校医院,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即将到校验药品数据期的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校医院下属分支机构,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开展校验工作,本次校验工作主要由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共同组成,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医疗机构做好以医学三基下资料的准备工作并于7月10日前递交至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复印件;(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如开展医疗美容科目,提供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情况。
二、7月10日-15日我委将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审核内容主要为:(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如开展医疗美容科目,医疗美容科室开展的美容项目、人员(主诊医师复印件)、设施、设备情况。
三、请各有关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并做好现场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合法执业。
联系人:付铁红
电话:0571-87709041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