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食品发文[2014]1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以及我委《关于做好下放“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核”等三项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4〕56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62号)的要求,现启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3)-(12)”,分别代表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和丽水市,印模样式详见附件。食www.med126.com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专用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附件: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印模样式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