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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继续执行公立医院床位费价格的公告
来源:池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5/1/7 字体:
池价费〔2014〕160号
关于继续执行公立医院床位费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市人民医院:
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三部门印发的《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病房床位指导价格》规定,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进行了适度调整。从床位费价格政策执行后评估情况看,床位费价格调整,在改善办医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制定的公立医院床位费价格继续执行。具体是:
一、市人民医院床位费价格按《关于市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函》(池价费〔2013〕100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按《关于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市中医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池价费〔2013〕105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东至县人民医院、东至县中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按《关于东至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池价费〔2013〕104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石台县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按《关于石台县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池价费〔2013〕95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青阳县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按《关于青阳县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池价费〔2013〕94号)规定的价格执行;青阳县中医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按《关于青阳县中医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池价费〔2013〕139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池州市物价局   池州市卫生局  池州市人社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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