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卫委〔2014〕18号
一、重视调查研究
1.完善调研制度。坚持局领导联系医疗卫生单位制度,经常到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局党政班子成员每月到联系点联系工作不少于3个工作日,一年中走遍联系片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并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提出工作建议。结合职责分工,局领导每人每年至少主持1项重点调研课题并完成调研报告。
2.改进调研方法。调研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有的放矢,提高调研工作质量。要深入基层调研,增加到基层实地调研的时间,多与一线医务人员、患者和广大群众直接交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直接倾听基层的呼声。
3.注重调研实效。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针对性地安排调研内容,既要注重总结经验,更要着力研究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走过场。重大专项调研结束要形成调研报告。对省市县领导交办的重要调研课题,要在限期内完成。要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对调研中形成的解决方案、亮点经验,要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密切联系群众
4.推行政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切实转变服务职能。局机关通过县政府阳光工程网站、局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医疗卫生服务事项,按规定在局门户网站公示部门财务预决算,涉及行政审批的项目要通过网络进行公示,明确办事依据、办理程序、监管措施等内容,积极提供电子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等服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主动公示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目录,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群众监督,并动态向外发布专家坐诊时间安排。
5.畅通意见渠道。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并吸收群众意见。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主动与相关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深入听取意见。积极利用“网络发言人工作平台”、“12345”政府阳光服务热线、意见箱、建言献策邮箱等途径,听取群众质疑批评和意见建议,回应群众提问,解决群众难题。
6.提高信访办理质量。局领导要及时批阅处理多种渠道群众来信,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协调、督促重大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分管负责人和专门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信访答复件要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反馈局相关科室或领导。
三、精简会议活动
7.减少会议数量。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开。各科室或分管领导召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须提前向局主要领导请示,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召开;召开其他人员会议,也应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未经批准或报告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8.提高会议效率。坚持开短会、讲短话,简化会议议程,提高会议实效。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每次会议交流发言代表人数和每位代表发言时间要加以控制。一般性部署工作的会议,不安排讨论,不召开常规性工作例会。
9.严控有关活动。严格控制各类达标、检查、督导、验收活动,除上级部署和紧急事件外,上述活动须在每年年初进行申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报送材料、组织检查、开展评比等工作要统筹安排,充分考虑下属单位的承受力,留出适当的落实、执行时间,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尽量不举办各类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10.落实请假报告制度。局机关召集的各类会议或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其它公务不能参加的同志须向相关领导请假,并报局办公室,方便局办对会议或活动的统筹安排。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重大活动,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须提前向局领导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
四、精简文件文稿
11.减少发文数量。上级部门已公开发布的文件不翻印、不转发,直接上挂局门户网站,由各单位自行下载;上级部门未公开发布,但要求明确具体的文件,直接翻印下发或传真,不予转发;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文件,尽量合并下发。局机关文件以电子方式发送为主,除规范性文件和少量重要文件,以及会议、人事和存档需要外,主送本系统的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12.提高文件文稿质量。文件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练。需要以局党政名义下发的公文必须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起草完毕后,先送分管领导修改把关,再将修改后的清样稿件送交局长(书记)签发。
五、规范出差出访
13.落实出差报批程序。避免进行无实质性内容、无工作主题的外出学习考察,力求取得好效果。局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外出学习考察1天及以上,须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实施;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考察2天及以上,须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提交学习考察申请,经同意后实施,并报局办备案;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副职领导外出学习考察3天及以上,经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需提前向局分管领导提前学习申请,经同意后实施;单位组织的集体(其中有班子成员3人及以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组织单位须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提交学习考察申请,经同意后实施,并报局办备案。严禁各单位未经批准以任何理由擅自组织领导干部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外出学习考察范围为出湖州市辖区。
14.严格执行出访规定。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将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不得根据个人需要提出出访的国家和地区。无具体项目或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重复出访不予审批。严格执行县政府外事办批准的年度出访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出访有关的交通工具、住宿等规定。出访严守外事纪律,不擅自增加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城市或绕道出访。各医疗卫生单位班子成员出访须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提交出访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手续办理,出访活动结束后,需按相关要求在10天以内提交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各医疗卫生单位班子成员、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及特定岗位人员出访要按有关规定到局组宣人事科、县政府外事办备案。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和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通行证)按外事管理规定上缴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六、厉行勤俭节约
15.严格控制经费。局领导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局机关各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厉行勤俭节约,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严禁随意或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严禁超标准安排和装修办公用房。
16.规范接待行为。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规范接待程序,严格按规格及其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搞超标准接待。局机关公务接待按政府采购范围实施定点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做到公务活动不提供烟酒,同城不安排公务用餐,用餐不上名贵菜;不赠送礼品、纪念品;不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宴请等。局工作人员到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要恪守勤俭规定,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参加宴请和夜宵,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组织面向基层的检查、评比、督导、验收等活动,不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欢迎标语横幅,不得干扰正常的医疗和卫生工作秩序。
17.压缩会议成本。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各类会议均不得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会议纪念品。
七、加强内部管理
18.严格公务用车使用制度。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仅限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包括驾驶员)、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如遇突发事件、重要活动或特殊情况时,局机关可以调用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有公车。
19.规范协议、合同管理。凡涉及局机关对外协议或合同,都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才签订。相关科室或相关人员按要求填写《安吉县卫生局协议、合同审批单》有关内容,先连同协议或合同草稿文本送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然后交由主要领导批示,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开展协议或合同后续签订工作。签订后的协议、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审批单交由局办公室登记、编号、存档。
20.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局领导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五不直接分管”等制度,该上会的要上会,按程序办事。各医疗卫生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拒收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私人会所会员卡;不准借干部调整、岗位变动等名义用公款安排宴请和聚餐;不准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或者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由本人支付费用,有同事、下属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聚众酗酒;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21.加强单位效能建设。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人员不得旷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严禁用餐、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等行为。被县正风肃纪工作小组、效能办或局机关暗访组等明察暗访查获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严肃处理,并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实行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定期督查公示制度,督促各科室、各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八、加强督促检查
22.局机关干部、职工要按照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易操作的贯彻落实措施。每年12月份,局监察室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汇总分析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本细则的情况,并及时向局党委汇报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3.局纪委(监察室)将本细则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督查。局组宣人事科把执行本细则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局规财与审计科对各类会议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2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安吉县卫生局委员会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