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电〔2012〕67号)精神,现就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5日起,县级公立医院诊察费、护理费、手术费、CT、磁共振按下列价格执行:
(一)诊察费:分普通门诊和专家(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其中:西医普通门诊每人次35元,专家门诊每人次55元;中医普通门诊每人次40元,专家门诊每人次60元。急诊诊察费上浮20%。西医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33元,中医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38元,其余由个人自付。住院诊察费一次性按门诊三倍收取(含门诊已付一次)。
(二)护理费:在现行规定价格(2012年11月1日之前)基础上提高50%,项目内容等其它不变。
(三)手术费:在现行规定价格(2012年11月1日之前)基础上提高20%,项目内容等其它不变。
(四)CT、磁共振收费:在现行规定价格(2012年11月1日之前)基础上降低20%,项目内容等其它不变。
调整后的价格保留到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二、下放床位费价格管理权限。床位费由县(区)价格部门在开展成本监审基础上,根据财政、医保、群众承受能力,并结合医院补偿等实际情况,会同卫生、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三、各地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贯彻县级医院综合改革价格政策,及时督促医院严格执行省定医疗价格,跟踪督查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