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推进医疗机构
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辖区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京卫医字〔2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将远程医疗服务作为重要手段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医联体服务、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从设施建设、人员配备、设备购置、技术培训、建章立制、绩效考核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做到既方便医疗机构间的转会诊,又方便群众就近享受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二、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发布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所具备的技术、设备、设施条件前,各医疗机构可结合当前远程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形势,前瞻性地选择技术性能高、兼容性强、易于升级改造的设备,合理布局,做好设施的新建或改建,根据已有的诊疗科目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参加远程医疗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对从事远程医疗服务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培训;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医务人员到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从事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多地点执业资质。
医务人员未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允许,不得在其他执业地点从事远程医疗服务,更不得在非医疗机构从事远程医疗服务。
五、在没有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的具体标准前,可由医疗机构间协商确定,由邀请方医疗机构统一支付给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直接支付给参加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将远程医疗服务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对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可给予合理报酬,报酬金额可参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确定。
六、参加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为便于掌握我区远程医疗开展情况,已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于2015年2月1日前向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基本情况(见附件1)和服务情况(见附件2)。联系人:朝阳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向志红,电话:65859619,传真:65850288,电子邮件:cyyizhengke@126。com。
八、自2015年3月1日起,凡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于正式开展后1个月内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朝阳区卫生计生委将对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和报告。
附件:1.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基本情况。
2.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统计表。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