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莆田雅美佳口腔医院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223412350304311335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 林朝凯 | |||||
身 份 证 号 | 350302197002250013 | |||||||
医疗机构地址 | 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766号 | |||||||
所有制形式 | 私人 | 医疗机构类别 | 专科医院(二级) | |||||
诊 疗 科 目 | 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种植专业、口腔麻醉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预防口腔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CT诊断专业) | |||||||
床位数 | 20 | 接诊时间 | 8:00-20:00 | 联 系 电 话 | 0594-2881111 | |||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 影视、户外。 |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 15秒 | |||||
审 查 结 论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机关仅对广告中出现的医疗文字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15001 | |||||||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闽-莆)医广【2015】第 号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章)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