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浙江卫生人才网 > 正文
省卫生系列计生委 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系列计生委 公安部有关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
来源:浙江卫生厅 更新:2015/3/16 字体:

浙卫发[2014]18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公安局,省妇女保健院: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 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培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
   二、首次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除按《管理办法》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详见附件1 )。
   三、申领、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领证人提交的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公安机关变更更正的,应提交变更更正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等)出具的变更更正证明(详见附件2);因其他原因不一致的,应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签发机构可以根据领证人出具的身份证件和书面说明、变更更正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各签发机构接到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要求核查《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的来函,应查阅档案,并出具《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核实书》(详见附件3)。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证件出入有登记、并实行双签名;签发人与盖章人不为同一人,真正做到证章分开,并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备案制度(详见附件4)。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201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浙江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附件2:变更更正证明存根

   附件3: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核实书

   附件4: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

相关文章
 玉门市卫生网: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
 温州卫生人才考试网:2011年市卫生局直属单
 南浔区卫生考试网:2013年度下半年南浔区卫
 马鞍山人才卫生网:关于我市2012年度护士定
 安吉县卫生信息网:有关印发省卫生系列计生
 包头卫生人才网:市爱卫会开展2008年度首次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