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15]1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
为深入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切实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经商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同意,现就做好2015年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合农民健康体检
(一)体检对象和体检频次。中小学生、儿童及60岁以上老人为主要体检对象,每年体检一次;其他人群自愿体检,每两年体检一次。2015年60岁以上老人体检率达65%以上,中小学生、儿童体检率达90%。
(二)体检项目
1.常规体检项目包:内、外科、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B超(肝、胆)、心电图、胸片或胸透等。
2.60岁以上老人:在常规体检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血脂、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0-6岁儿童:按照目前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规范体检。
在校中小学生:体检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83号)规定执行。
3.其他要求:原则上,各县(市、区)应以常规体检项目包和重点人群体检项目包为基础,对不同人群选择不同的体检项目。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增加体检经费的前提下,以其他实验室检查项目替代胸片或胸透、尿常规项目。国家传染病防治重大专项示范区的健康体检要按照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传染病防治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3〕21号),强化三大传染病筛查。
4.体检经费标准和资金安排:成年人每两年一次不低于30元;60岁以上老年人每一年一次不低于50元;0-6岁儿童和中小学生每一年一次不低于15元。
参合农民健康体检资金按原渠道原标准安排,纳入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新农合筹资标准含农民健康体检补助。参合农民体检费用根据体检人次按体检经费标准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二、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
2015年度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8〕79号)要求的体检项目、体检经费标准和资金安排执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合并管理,实行统一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的县(市、区),要按照相同的体检对象实行相同的体检项目、频次和经费的原则,统筹制定城乡参保居民的健康体检政策。
三、加强健康体检工作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各地卫生计生与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2015年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方案,协同做好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和宣传等工作,强化目标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提高体检质量,加强健康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开展健康体检业务培训,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健康体检质控组织,做好对承担体检任务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促进体检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体检服务。要督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做好体检结果的及时反馈和受检人员的后续健康管理,要利用体检当日、反馈检查结果、健康教育等环节,将城乡居民健康体检与健康管理有机结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落实。
(三)加强工作动态监测。各承担健康体检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采取网络直报形式如实填报健康体检数据,登录地址为:http://jczb.zjwst。gov。cn/zbxt,选择表1-13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汇总表(季报),上报时间分别为2015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2016年1月15日。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城乡参保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报表要求,通过网络直报及时审核、汇总统计数据。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