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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师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通知(第17号)
来源:浙江卫生厅 更新:2015/3/16 字体: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5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我省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部分。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网址:www.med126.com/wsj/">www.med126.com/wsj/),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考生根据试用期医疗机构所在考点自行上网报名,不得跨考点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4月10日,具体时间由各考点决定,请考生密切关注各考点考试公告。
   二、报名条件
   今年国家取消乡镇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的“医疗机构与医师”栏目下查询(国家卫生计生委网址:www.nhfpc。gov。cn);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www.med126.com/wsj/">www.med126.com/wsj/)。
   三、提交材料
   报考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成功通知单;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交2015年3月18日后出具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考生需同时提交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学位证书者需提交学校证明,证明格式请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5.近期二寸白底正面免冠半身彩照2张(需露眉露耳,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一致);
   6.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考核合格证明;
   7、考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考试范围
   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以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笔试)考试仍使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类别)2013年版》。
   五、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5年7月1日至7月15日。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的时间为准。
   (二)医学综合笔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5年9月12日、13日两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至16时30分。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5年9月12日一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至16时30分。
   六、考试收费形式及标准
   (一)收费形式:
   采用网上分段缴费方式进行。考生现场确认后经过考点资格审核通过,即可在网上缴纳报名费和实践技能考试费,缴费时间为3月27日至4月23日;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公布且成绩合格者,再网上缴纳医学综合笔试费,缴费时间为7月21日至8月10日。
   (二)收费标准:
   根据浙价费〔2012〕207号文件规定,收取报名费1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公共卫生、中医类别考试费180元/人,口腔类别考试费200元/人;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20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120元/人。
   七、注意事项
   (一)请考生网上报名时仔细核对个人的报考信息。如因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引起的各种不良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二)现场确认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原则上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
   (三)今年考生仍将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不再由考点打印发放。实践技能考试考生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为6月10日至6月30日,医学综合笔试考生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1日。
   (四)我省考点为:省直、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舟山、金华、衢州、台州、丽水。
   各考点咨询电话:
   省直  0571-88208373 
   杭州  0571-87081632  0571-87917276
   宁波  0574-87295659
   温州  0577-88900108
   湖州  0572-2760185
   嘉兴  0573-82875619  0573-82067603
   绍兴  0575-85163360
   舟山  0580-2555156
   金华  0579-89103980
   衢州  0570-3081096
   台州  0576-88536395  0576-88539207
   丽水  0578-2264712 

  2015年3月10日 

   附件:1.未取得学位证书证明(往届毕业生)

   2.应届毕业研究生学历学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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