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现将《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 省人力社保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4〕1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一、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从事临床工作5年及以上的人员,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二、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专科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相符。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专业注册人员只能按执业证书中首次所注册专业进行多点执业活动。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附件:1.余姚市医师多点执业登记信息表
2.余姚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登记表
3.余姚市医师自由执业信息报备表
4.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