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新农合制度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一种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报销部分医药费用,让农民能看得起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新农合参合对象及筹资水平:县域内农村户籍居民。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户籍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居住地新农合,但不允许重复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筹资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80元,我市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0元。 (三)新农合参合程序:乡镇政府派工作组和村干部进村入户收取或者在规定时间农民凭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缴纳,随后领取新农合就诊证(或就诊IC卡)。当地政府一般在10—12月收缴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逾期未交者视为不参合。 (四)参合农民如何看病:参合农民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IC卡)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看门诊或住院。原则上,首先在县(市、区)内定点医院看门诊或住院,如须转诊到县(市、区)外的医院住院,应提前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以便备案。 (五)参合农民如何报销:凡是已经与省内省市级定点医院签订协议开展“即时结报”(异地结算)的地方,都能实现“在哪里住院、就在哪里报销”,出院当时就拿到报销款。对于不能在医院即时结报的,出院后,请持《新农合就诊证》(或IC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小结、医院住院发票、住院每日清单等材料,回县新农合中心或乡镇报销。 (六)特殊慢性病的申请与报销规定:患有慢性病(包括20种常见慢性病和9种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可以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慢性病就诊证。常见慢性病的门诊费用半年或一年结报一次,补偿比例不低于50%。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比照同级医院的住院补偿政策,定期结报。 (七)参合农民的补偿待遇:按政策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一般来说医院等级越高,起付线越高、报销补偿比例越低,住院前可向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咨询政策规定,针对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因为在本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低,报销比例高,外地医院费用较高,报销比例较低,鼓励参合病人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到下级医院住院诊治。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八)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到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很低(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而且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建议广大参合患者不要到省外预警医院就诊。在省外预警医院首次住院,补偿起付线不低于4000元,可报费用按不高于30%,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省外预警医院名单一般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参合农民一定要加以关注。 咨询电话:2366513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给予补偿。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覆盖范围:新农合大病保险覆盖地区包括:当涂县、和县、含山县、博望区、示范园区,和新农合保险覆盖地区相同。 (三)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均15元左右标准筹集。具体人均筹资额应通过招标确定,从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 ((四)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 (五)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根据金额,采取分段报销,报销比例为45—85%。统筹地区可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及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咨询电话:2366513 三、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 (一)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对象和标准 2、医疗救治的标准:对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按每年每人最高4800元补助抗机会感染治疗费用;对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每年每人最高补助900元;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每年每人补助5000元。 (二)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申请程序 由本人向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检测报告、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审批后,按规定标准减免治疗费用。 咨询电话: 2366523 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 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共含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等四个项目。具体补助程序为: 一是婚前健康检查:婚姻登记当事人到民政机关领取“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告知卡”,承担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二是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孕产妇在本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在住院费用中抵免300元补助资金;在市区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后,凭住院发票、户口本等到乡镇卫生院领取300元补助资金。三是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各计免接种点为全市适龄儿童(年龄范围为0-6岁)免费提供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咨询电话:2366513 2366523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有11大类43项。具体为: 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2、健康教育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3、预防接种:为全市城乡所有0—6岁儿童提供安全、有效、免费、均等化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有效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4、0—6岁儿童健康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访视、新生儿42—56天健康检查,0—6岁儿童保健服务。 5、孕产妇健康管理:包括孕产妇孕期保健、产后访视、产后42—56天检查、健康问题处理等内容。 6、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为全市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7、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1)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全市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进行规范管理。每年对全市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就诊时进行筛查;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和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根据不同患者血压控制情况,进行分类干预。 (2)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对全市35岁及以上Ⅱ型糖尿病患者进行规范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Ⅱ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对确诊的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和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以及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根据不同患者血糖控制情况,进行分类干预。 8、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对全市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规范管理。 9、传染病及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处理: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监测报告与处理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程报告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监管辖区传染病信息,分析、处置传染病疫情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疫情处理;保障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10、卫生监督协管: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等内容。 11、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咨询电话:2366513 2366523 2366522 六、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 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3个县的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所有药品(中药饮片、中草药除外)按进价销售,并在安徽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实行网上采购,执行全省统一招标价格。县级公立医院按进价销售药品减少的收入,通过收取诊察费(含挂号费)和增加政府投入予以补偿,其中,收取的诊察费约占补偿额的75%(诊察费按一定比例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不增加患者个人负担),政府增加的投入约占补偿额的25%,由省级财政按县级医院诊疗人次予以补助。 咨询电话:2366522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三)扶助标准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安徽省统一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270元、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340元。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200元;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咨询电话: 2350564 马鞍山市卫生计生委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