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人社发〔2015〕32号
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临床护理津贴
(一)发放对象。临床护理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是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在急诊科、病区、监护室、手术室、产房、血透室等部门,直接为病人提供一线临床护理服务,且需要常规轮值夜班的护士。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临床护理津贴发放范围,凡非直接为病人提供一线临床护理服务的,或非常规轮值夜班的护士,一律不能享受临床护理津贴。护士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注册后的次月起方可享受临床护理津贴。
(二)发放标准。实行临床护理津贴的人员,根据从事一线临床护理工作的年限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200元,6-10年每人每月230元,11-15年每人每月260元,16-20年每人每月300元,21年以上每人每月350元。由单位自行确定每月最低轮值夜班数,值班数在每月最低轮值夜班数及以上的按标准发放,因病因事请假经科室和单位同意,每少值一个班次则按比例核减津贴发放金额;如因旷工或拒绝值夜班所致少值夜班的,取消当月临床护理津贴。计算享受临床护理津贴的护理年限,与计算享受护龄津贴的护理年限一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年限不能计算为护理年限。临床护理津贴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发放程序。每月初由相关科室或病区护士长对上月护士常规值班情况进行统计,编制临床护理津贴发放清单,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医院领导审批后发放。如有异议,由单位人事部门会同护理部调查核实后审批发放。
(四)发放时间。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首次执行时,各医院需填报《安吉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临床护理津贴实施对象明细表》(附件2)及《安吉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护士临床护理津贴核准表》(附件3),报县卫生局审核后,报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二、护龄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
(一)范围对象。享受护龄满30年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的护士必须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30年。非护理岗位(含兼任护理职务或兼职少量护理工作,但主要工作为非护理工作的)工作年限以及虽在护理岗位工作但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不能计算为护理工作年限。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30年的护士,即使退休前已不在护理岗位工作,仍可享受此待遇。
(二)审批手续。护龄满30年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的护士,办理审批手续前,单位人事部门应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执行方法。对于从事护理工作满30年的护士,从卫生事业单位退休后,按原基本工资l00%计发退休费。201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护士,从计发退休费的当月起执行;201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护士,从2013年10月l日起执行。
(四)其他。
1.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从促进我县医疗护理事业发展,提高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出发,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护士待遇政策。
2.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结合岗位设置工作对现有的护理岗位进行重新界定和设置,明确岗位性质,加强岗位管理,严格控制护理人员转岗,稳定护理队伍。
3.今后对护理工作累计未满30年的护士,不论因工作需要还是个人原因转岗到非护理工作岗位时,单位应书面告知其退休时将不能享受此政策待遇,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4.已退休护士,满足护龄满30年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条件的,填报《安吉县护龄满30年护士增加基本退休费审核表》(附件4),由单位汇总后填报《安吉县护龄满30年护士增加基本退休费审核汇总表》(附件5),报县卫生局审批、县人力社保局核准,审核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5.今后护龄满30年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的护士,在办理退休手续前需填写《安吉县卫生事业单位护龄满30年护士公示结果情况表》(附件6),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报县卫生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
2.安吉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临床护理津贴实施对象明细表
3.安吉县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护士临床护理津贴核准表
4.安吉县护龄满30年护士增加基本退休费审核表
5.安吉县护龄满30年护士增加基本退休费审核汇总表
6.安吉县卫生事业单位护龄满30年护士公示结果情况表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吉县财政局 安吉县卫生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