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爱尔光明眼科医院于2015年07月14日向我局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现对该机构的医疗广告样件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立即向宁波市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供书面材料。以组织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1号,宁波市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邮编315020, 联系电话:87352458。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07月15日
附件:1.
审查证明1_3.doc2.
审查证明2_1.doc 3.
样件表1.doc4.
样件表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