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7月1日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