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要求,经市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8次党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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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